一八四一年优先购买土地法Preemption Act of 1841有关处理西部国有土地的法案。1841年9月国会通过,是对1830年国会的土地立法的确认。规定:凡占有土地尚未超过320英亩、年龄在21岁以上的垦荒者,有优先购买160英亩公有土地的权利;每英亩售价为1.25美元,于12至33个月内付清地价;授权赠予每一新州50万英亩土地用于内地建设,售地收入的10%分配给土地所在州,除行政费用,剩下的收入按各州在国会中代表的多少分配给各州;在南部若关税率超过20%,则不予分配(1842年一项增加关税法案使这部分规定失效)。1891年被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