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八五○年妥协案美Compromise of 1850185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北方工商业资产阶级与南方奴隶主在奴隶制问题上相妥协的法案。1849年,加利福尼亚州代表会议要求以自由州身份加入联邦。新墨西哥也要求在本地区内禁止奴隶制。这些地方究竟建立自由州还是蓄奴州,意见纷纭,使北方工商业资产阶级与南方奴隶主在奴隶制问题上本来业已存在的尖锐对立进一步白热化。1850年9月,亨利·克莱折衷南方与北方的意见,提出妥协案,其主要内容为:(1)加利福尼亚得以自由州身份加入联邦;(2)确定得克萨斯州分界线,在该州移出的土地上成立新墨西哥和犹他两州,采用民众主权原则,决定其是否采用奴隶制;(3)在哥伦比亚特区内禁止奴隶贸易,但不禁止原有奴隶的存在;(4)国会应制定更有效的逃奴缉捕法;(5)国会无权干涉各蓄奴州间的奴隶贸易。1850年妥协案名为折衷,实则在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南方奴隶主的利益要求,但是,它暂时缓和了南方脱离联邦的危机局面,为北方工商业资产阶级赢得了时间,直到1861年内战爆发。 一八五○年妥协案又称《一八五○年混合议案》。美国南、北双方解决长期争执的州权和奴隶制问题的一揽子妥协案。1850年1月29日由国会参议员克莱提出。经过长期争论,终于在同年9月上旬和中旬分别为国会两院通过。主要内容:(1)加利福尼亚州作为自由州加入联邦。(2)调整得克萨斯州的边界,将该州12.5万平方英里土地划归新墨西哥领地,由联邦政府拨给1000万美元作为补偿。(3)新墨西哥和犹他组成领地,在奴隶制问题上由其自行决定。(4)制定一项新的严酷的《逃亡奴隶法》。(5)首都所在地哥伦比亚特区禁止奴隶贸易。该妥协案暂时避免了国家的分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