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一事不再罚原则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的原则之一。在行政管理中,对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的处罚以一次为限,不得再行处罚的准则。同一行政机关不得对相对人同一违法行为处罚两次以上; 相对人已受一个行政机关处罚时,不得再受另一个行政机关的处罚,在几个行政机关同时享有对某一违法行为的处罚权时,由最先受理该案的行政机关负责处罚。该项原则的确立,由行政处罚的性质所决定,行政处罚是对违法人的惩戒,以使其今后不再重犯,其目的在于维护法律尊严和维持一个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而一事多罚不仅相对人无法承受,更容易政出多门,引起管理上的混乱,与行政处罚的目的相背离。在中国行政机关的权限划分尚不十分清楚的情况下,该项原则尤为重要。 一事不再罚原则 一事不再罚原则对相对方的某一违法行为,不能给予两次以上同类处罚,或相对方的一个行为违反一种行政法律规范时,只能由一个行政机关作出一次处罚。一事不再罚原则解决的是行政执法实践中“多头处罚”与“重复处罚”的问题。这一原则包括以下含义: (1)行为人的一个行为,同时违反了两个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但是两次处罚不能是相同种类的两个处罚。(2)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违反一个法律、法规规定,该法律、法规同时规定施罚机关可以并处两种处罚,而不违背该原则。(3)禁止同一行政机关根据同一行政法律规范,对违法者一个行政违法事实给予两次或两次以上的处罚。(4) 禁止同一行政机关根据不同行政法律规范,对违法者一个违法事实给予两次以上的处罚。(5)违法行为性质严重已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时,行政机关不再予以行政处罚。 ☚ 行政法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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