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由购销阶段1949—1953年
新中国成立初期, 全省商业萧条, 物价上涨, 城乡阻塞, 农副土特产品流通不畅。为了搞活流通, 增加农产品市场供应, 1949年10月, 省政府发出通令,强调自由贸易原则, 对农产品市场实行自由购销管理体制。各地恢复和建立农村集市、庙会, 扶持正当的私营商业, 鼓励私商下乡和集镇小商小贩从事农副产品的推销贩运。同时, 全省积极建立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商业, 增设网点, 大力组织农副土特产品的收购和推销, 沟通城乡物资交流。
1949年6月—1950年2月, 一些不法私商与上海、武汉等地的投机商遥相呼应, 趁物资匮乏、国家困难之机, 抢购粮食等农副产品, 囤积居奇, 哄抬物价, 掀起两次从粮食开始、一次从纱布开始的物价上涨风。全省各地按照中央统一部署, 控制货币发放,抛售粮食、纱布等重要物资, 严厉打击私商投机活动。1950年, 商业部门在省内收购1亿多千克粮食及大批土纱土布, 并调出大量木材和1 200万千克粮食支援上海, 再从上海、武汉调入大量纱布等物资, 及时在全省市场抛售, 遏制了持续半年多的物价大波动。
1950年春, 市场物价趋向稳定以后, 由于国营商业对私商的限制和代替的步伐过急, 国营商业和供销社商业的经营比重过大, 为限制私商获取高利润而确定的批零差价、地区差价过小、代销手续费过低, 致使私商的积极性不高, 经营额骤减。为解决私营商业在经营上的困难, 发挥其在城乡商品流通中的积极作用, 根据中共中央指示, 1950年6月, 江西对商业中的公私关系、劳资关系、产销关系进行了第一次调整, 明确国营商业以批发为主, 零售为辅, 国营商业零售的品种只限于粮食、食油等人民生活必需品。粮食、经济作物等主要农副产品和部分出口物资由国营商业收购, 其余的鼓励私商购销。同时, 扩大批零差价和地区差价。各地还在农产品运销、税收等方面,对私商予以便利和照顾。经过此次调整, 确立了国营经济的领导地位, 私营商业得到发展。1951年与1950年比较, 全省私商户数增长14.5%, 从业人员增长10.5%, 销售额增长14.2%。从1951年11月—1952年初, 全省开展了 “三反”、“五反” 运动。这次运动之后, 全省国、合商业批零业务发展过快, 经营范围过宽, 批零差价、地区差价缩小过多, 使零售商和小商小贩经营困难, 影响商贩从事贩运的积极性。根据中共中央 《关于调整商业的指示》 和中南军政委员会 《关于活跃农村初级市场的六项措施》, 1952年11月, 江西对商业中的公私关系进行了第二次调整,国营商业收缩零售业务, 多做批发业务, 提高批发起点; 供销合作社将农村的次要土产品让给私商经营,并把粮食和主要经济作物的20%左右让给私商营销,使私商的营业额有较大增长。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 江西的国合商业亦得到不断发展,掌握了市场的主动权。国营商业先后建立了粮食、油脂、畜产品、茶叶、木材、烟草专卖等13个专业公司,并在全省各地设立分支机构368个。供销社机构也由1950年的205个增加到967个。1952年,国合商业收购的农副产品占总上市量的55%,其中粮食收购量占上市量的85%以上,棉花、茶叶收购量分别占生产量的95.1%和83.9%。1953年,不法私商大量抢购、套购粮食,操纵市场,国营粮食商业收购困难。为扭转购粮工作的被动局面,7月,省政府发出《关于保证粮食收购供应计划,加强市场管理的指示》后,各地将购粮工作列为一切工作的中心,各级负责干部亲自领导和督促粮食收购。至10月底,全省收购大米4.15亿千克,收购量占上市量95%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