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由购销时期
1950—1956年,新疆绝大多数农产品实行自由购销,既有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参与农产品流通,又有国营商业部门参与流通。
1950—1952年,除公粮 (农业税) 和军政用粮是由新疆省财政厅粮食局负责征购和销售外,城乡其他用粮都在市场上购买。当时市场上大多数粮油都掌握在私商手中。1953年初,新疆省粮食厅成立,统一管理粮食购销,10月,中共中央作出 《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与计划供应的决议》,全国开始实行粮食统购统销。新疆根据当时的实际情况,暂时没有完全执行这一政策,而是实行了有限制的粮食自由购销政策。在南疆,采取逐级分配任务,民主评议,领导核定的评议收购办法,对农村缺粮户也实行评议供应。其他地方则通过向农民宣传政策,动员农民自愿出售余粮,国家粮食部门通过市场进行收购和供应。同时,在城乡及交通沿线地带建立粮食市场,调剂粮食的余缺,满足城乡人民对粮食的需要,并通过建立粮食市场,打击私商垄断粮食经营。粮食市场以粮食部门为主开展购销,对私营粮商进行限制、改造,存粮销完后由国家委托代销或令其转业。允许农民自由买卖,但不准私商参与交易。市民需粮则在国营粮食公司自由购买。在缺粮区,对市场的管理比较严格,取缔了私营粮商,城乡缺粮户以及饮食行业需要的粮食均由粮食部门按计划供应。到1956年底,新疆建立国家粮食市场共216个,对保障粮食供应和稳定市场秩序起了重要作用。
植物油料和油品在1953年前一直实行自由购销,不受任何限制。1954年10月成立省油脂公司,新疆省人民政府公布了 《新疆省油脂油料市场管理暂行办法(草案)》,规定菜籽、胡麻、葵花、棉籽以及这些品种的油品私人不能自行经营,由油脂公司统一收购。1955年以后,私人的加工油坊除政府审定给国家加工外,其余都被取消油品销售业务。棉花业务由省贸易公司统一管理,军区合作社、地方合作社和私营商贩为国家代购代销。
畜产品1955年以前实行自由购销,绝大多数活畜和畜产品被私商控制。1956年成立自治区食品公司,统一管理全区猪、牛、羊、禽、蛋的经营业务,负责收购、供应,购销网点遍及城乡各地。同年对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大部分私商被吸收为国营商业职工,使错综复杂的社会商业活动纳入国家计划轨道,以国营商业为主体的经营体制基本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