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然灾害救济
云南由于特殊的地质构造和气候环境,自然灾害具有多发性和严重性的特点。除海啸外,干旱、洪涝、风雹、地震、泥石流滑坡、低温冷冻、雪、病虫等灾害一应俱全,且发生频率高、危害性大。据资料记载,1951—1990年40年间,因灾死亡4万多人,平均每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10亿元左右;1991—1995年,因灾死亡3 234人,年平均经济损失达29.5亿元,1996年因灾损失83.25亿元,1997年因灾直接经济损失达107.5亿元,呈愈演愈烈之势。频繁严重的自然灾害,加上地处山区、边疆、民族较多、贫困面较大的现状,救灾救济工作任务重、难度大。
灾民的转移安置、救济,灾区生产生活秩序的恢复直接关系到灾区的社会稳定和民心的向背,所以历代政府对救灾救济都不敢掉以轻心。历史上常有祈雨,赈济——赈谷、赈银、工赈、调震、养恤,安辑,放贷等等有关救灾救济的记载,但是由于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往往杯水车薪,每遇大灾,灾民成批外流乞讨甚至饿死人的现象常有发生。民国时期,云南的社会救济分为通常赈济和非常赈济两种,前者主要是灾害救济,后者主要指抗日战争时期针对遭受日机轰炸造成损失而设立的救济。国民政府规定每年由经常预算收入总额内支出1%,为中央救灾准备金,省政府支出2%为省救灾准备金。市县发生自然灾害而财力不能负担的,用省救灾准备金补助;不足再以中央救灾准备金补助,同时向社会慈善家募捐,并在部分地区积谷仓储,由地方积谷救灾。但在赈济委员会成立以前,救灾赈济工作都是零星的。1939年3月,省政府成立云南省赈济委员会,救灾救济工作有较大改进。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十分关心群众生活,对救灾救济工作给予了高度重视。新中国成立初期,内务部就提出了“节约防灾、生产自救、群众互助、以工代赈”的救灾方针,之后又增加了国家救济和依靠集体的内容。1983年第八次全国民政工作会议正式确立了“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救济工作方针。云南省的救灾救济工作,在认真贯彻中央救灾方针的前提下,结合本省省情,积极探索救灾救济新路子,逐步建立了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款分级负担的救灾新体制,完善了民政扶贫体系,同时在救灾工作社会化方面迈出了可喜的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