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演变过程
浙江省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从合作化以来一直是按地域范围设置。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规模较小,一般是一个行政村建几个社。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基本上是以行政村建社。人民公社化时期,撤销了乡村建制,实行“政社合一”,社队规模作过多次变动,开始实行一区一社,后来改为一乡(镇)一社,生产大队相当于行政村的范围,生产队按自然村分设,大的村分为几个队,小的村几个村组建一个队。这些合作经济组织,都具有社区性、综合性的特点。
农村普遍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改革了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制度。1983年1月,中共浙江省委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文件的精神,对改革“政社合一”的工作进行了具体部署,提出要实行政社分设,恢复乡村建制,建立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要求从这一年春天开始,各县市进行试点,每一个地区帮助一个县取得全县范围进行这项改革的经验,然后有步骤有秩序地全面展开。到1984年秋季,全省完成了政社分设工作。1982年底,全省原有3 098个人民公社、4.28万个生产大队、36.08万个生产队,经过政社分设. 建成了2 999个乡、255个镇、43 235个行政村、35.77万个村民小组。由于原来作为基本核算单位的生产队规模过小,平均不到20户,土地分户承包后,生产队许多生产经营的职能已由农户承担,统一协调的职能也大多为行政村所接替,生产队在客观上已形同虚设,有名无实。鉴于这个情况,中共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决定以行政村(原生产大队)为范围建立村合作经济组织,少数居住比较分散的地方,也可以自然村(原生产队)为范围建社,或者采取儿个生产队联合建社。乡镇一般要建立经济联合社组织。当时,在各级领导和干部中对建立社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思想认识未能达到统一,有的认为“土地到户,合作闭幕”,没有必要再建立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因此,各地建社工作进展缓慢。部分县市开始曾建立起乡经济联合社和村生产合作社,后来工作中党、政、企“二驾马车”之间产生了一些矛盾,有的地方又撤销了乡经济联合社,多数村放松对村合作社的领导,使村合作社流于形式。
1986年2月,浙江省农村政策研究室发出《关于健全和完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若干意见》文件,指出“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基础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管理着集体的土地和公共财产,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对区域内商品生产实行组织、协调和服务的能力,有着其它合作经济不可替代的作用,是农村起主导性作用的合作经济组织。”文件要求各地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1989年6月,浙江省农村政策研究室又颁发了《浙江省村合作社示范章程 (草案)》,要求各地认真试行,进一步搞好村合作社的组织和各项制度建设,稳定和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一时期,各地开始重视抓村合作社的建设,到1989年底,全省建立和健全了2. 7万个村经济合作社,占总村数的62.7%。
1990年11月9日.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稳定和完善双层经营体制,切实加强村经济合作社的通知》,要求各地“继续把健全村合作经济组织、稳定家庭承包制、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实力、发展合作服务、完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深化农村改革的重要内容,采取有力的措施,扎扎实实地做好工作,使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和农民家庭经营的积极性都得到更好地发挥。”《通知》贯彻以后,村合作社建设的步伐大大加快。到1992年底,全省建立和健全了41 230个村经济合作社,占总村数的95. 7%。其中以行政村建社的41 211个,以自然村建社的19个。对于乡经济联合社的建社工作,由于各级领导思想认识还没有统一,一直处于迟缓状态,1990年全省只有805个乡 (镇)建立了经济联合社,占乡(镇)总数的25.5%。1992年,全省经过撤区扩镇并乡,乡(镇)经济联合社并为604个,占乡 (镇)总数的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