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
1979年广西农村曾经实行过“大寨式”评工记分办法的生产队,根据中共中央修改补充的《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试行草案)》(简称《六十条》)公布的有关政策,逐步恢复了高级社时期采用的包工包产到作业组、超产奖励和定额记分,按时记分加评议等劳动计酬办法,分配中的平均主义有所减轻,社员的生产积极性有了提高。百色、河池两地区的山区生产队,还突破《六十条》的规定,采取多种形式的联产承包办法。百色县那毕公社汪甸生产队,将边远分散的低产田用定产到田、超产全奖的办法包给农户改造,使这些低产田的产量大幅度提高。中共自治区委及时总结推广了他们的经验。还有一些山区生产队将旱地包产到户,或者将全部耕地包产到户或包干到户(简称双包到户),取得了显著的增产效果。到1980年初,一般农区有的生产队实行划分作业组,搞几定一奖、联产计酬办法,一部分生产队则实行双包到户,而后一种办法更受群众欢迎,形成迅速扩展之势。当时,中共自治区委对普遍实行双包到户还心存疑虑,担心发展下去会使集体经济瓦解。因此只同意百色、河池两地区的山区县和其他一些吃粮靠统销、生产靠贷款、生活靠救济的“三靠队”实行双包到户。对一般农区则主张采用生产队划分作业组,搞几定一奖、联产计酬的办法。然而,一般农区的农民也强烈要求双包到户。这样,在一段时间内许多地方发生了干部同群众“顶牛”的现象,少数地方还发生了强行纠正双包到户的错误做法。
1981年上半年,中共自治区委经过对双包到户的深入考察,确认双包到户是农村集体经济经营管理的一种责任制形式,不仅可以在山区推行,也可以在一般农区推行,并强调生产队采用什么样的责任制,取决于多数群众的意愿,干部不得同群众“顶牛”。这样,双包到户很快在全自治区内扩展。同年10月,中共自治区委和人民政府发出了《关于印发农业生产责任制两个试行办法的通知》(两个试行办法是:《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生产队统一经营联产承包责任制试行办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生产队统一管理包干到户责任制试行办法》),强调建立责任制要充分走群众路线,做到因地制宜,灵活多样。两个办法经群众选择的结果,绝大多数生产队采用了包干到户或包产到户办法,其中又以采用包干到户办法的居多。1981年底,实行双包到户的生产队达到全自治区农村生产队总数的62.4%,1982年上半年达到96.3%。这样,全自治区农村过去实行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经营管理集中统一的体制,就被以农户家庭经营为主的联产承包制所取代。这是广西农村自实现农业合作化以来一次最深刻的经济体制改革。由于这一改革适应了农村生产力水平和农业生产的特点,因而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积极性。1982年和1983年,广西连续两年粮食获得增产,特别是1982年,全自治区粮食生产净增203.7万吨,成为广西解放后粮食增产最多的一年。
广西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体上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从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到1980年8月,全自治区只有少数生产队搞了包产到户,多数生产队实行包工到组,不联产计酬。据1980年上半年统计,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只有15407个队,占生产队总数的7.1%;实行联产到组的有34 988个队,占17.5%;还有小部分生产队没有建立生产责任制,仍然是干活大呼窿,工分一拉平。
第二阶段,从1980年9月中共中央75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几个问题》下达后到1981年12月,广西各地对包产到户问题只限制在贫困山区和一般地区的“三靠”队推行,在一般地区的非“三靠”队只实行专业承包到组。在此期间,贫困地区和一些中间地区联产承包到户发展较快,1981年上半年达到了占生产队总数的35%,下半年增至62.4%。
第三阶段,贯彻中共中央(1982) 1号文件以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全自治区各地普遍推广。1982年上半年,实行联产承包到户的生产队发展到占生产队总数的93%,下半年上升到96.3%,1983年初达到98.9%。在此同时,联产承包责任制由农业逐步向林、牧、副、渔各业以及农村经济的其他领域扩展,全面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