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方农经立法
1980年设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以来,始终把加强农经立法摆到重要位置,认真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立法职权,从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实际情况出发,紧紧围绕推进农经法制建设,坚持需要与可能结合,质量与数量并重,突出重点,急需先立,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积极开展地方农经立法工作,并取得了显著成绩。截止到1996年底,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农经法规21部,作出具有法规性质的有关农业和农村经济方面的决议、决定9件。这些法规、决议和决定的颁布实施,使农业和农村工作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受到农村广大干部群众的拥护,对保障农业和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稳定,已经和正在发生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从这些法规、决议、决定的内容和作用来看,大体可分为以下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