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作化时期的收益分配
湖南省农村于1952年就已开始建立互助组,1953年建立了25个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5年有64.10%的农户参加了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 建立了11个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 1956年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 1958年冬实现人民公社化。
农业合作化时期的收益分配, 主要是初级社和高级社的分配, 实行“少扣多分” 的原则, 总收入按照政策扣除上交农业税、提留公共积累之后, 剩下的则为社员分配。高级社和初级社在收益分配上的不同之处是, 初级社社员之间的分配, 实行土地报酬和劳动报酬相结合的分配办法, 保留了土地报酬; 高级社则取消了土地报酬, 社员分配部分完全按劳动工日分配, 实行“各尽所能, 按劳分配” 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
农业合作化时期收益分配的全省统计是从1955年开始的。1955年入社农户只有64.10%, 社员分配水平较高, 每人平均达到51.69元。1957年每人平均分配为36.6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