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法制宣传教育
新中国成立初期,天津市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由市人民法院负责。1955年成立天津市司法局后,转由市司法局负责,1959年市司法局撤销后,又转市高级人民法院负责,1979年重建市司法局后仍归市司法局负责。1980年10月,天津市人民政府下达了《关于建立区县司法局的通知》,全市12个有农业的区县相继建立司法局。至此天津市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截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天津市历年农村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是:配合重大政治活动,宣传国家宪法、婚姻法,结合刑事、民事案例以案讲法及党和国家各个时期的方针、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