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供销合作 一、农村供销合作辽宁省农村供销合作历史颇久。早在新中国成立前的解放区,按照老革命根据地兴办合作社的经验,先后组建起由群众集资,为群众办事的手工业生产合作社、消费合作社、合作商店等。1946年1月,宽甸县下露河区兴办一处具有合作性质的工农商店,这是辽宁省最早成立的农村基层供销合作社。1948年11月,辽宁省全境解放后,经过土地改革运动,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广大农民迫切要求解决生产资料供应和推销农副产品等问题,建立供销合作社成为农民强烈的愿望。根据中共中央东北局关于 “必须在农村中普遍地从上至下地建立供销合作社” 的指示,辽宁地区 (包括辽东、辽西两省和沈阳、旅大、鞍山、抚顺、本溪5个市)出现了兴办供销合作社的热潮。到1949年8月,辽西省有农村供销合作社568个,辽东省有农村供销合作社1 250个,辽东、辽西两省的省供销合作总社也在1949年相继成立,初步形成了全省供销合作组织体系。 从新中国成立到1952年,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党和政府大力倡导发展农村供销合作经济。农村供销合作组织经过发展、整顿、巩固、完善,到1952年末,辽宁地区有农村基层社2 267个。供销合作社坚持为群众服务,积极向农民供应生产、生活资料,同时接受国家委托,大量收购粮食、棉花等农副产品。全省供销合作社商品零售总额38952万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20.6%,占农村社会零售总额70%。 1953—1957年,供销合作社通过扩大购销业务,促进农业增产,支援国家工业化建设,并围绕农业合作化运动,积极促进农业、手工业和农村私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在组织建设方面,普遍落实社员股金和调整合作社组织。从基层社到县社、市社和省社,层层召开社员代表大会,建立健全民主管理制度。在帮助农民走合作化道路方面,通过购销活动在经济上与农民广泛联系,对组织起来的农民,在物资供应和农产品收购上实行优先和奖励。各级供销社按照中央和省委对私营商业的方针政策,制定了对私营商业的改造计划,帮助他们走合作化道路。在扶持生产方面,供销社把支持农业生产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积极组织供应化肥、农药、耕畜、中小农具等生产资料。基层社设专人指导副业生产。根据农村市场需要,积极组织工业品下乡,扩大城乡物资交流。这一时期,根据国营商业和合作商业实行城乡分工的原则,城市消费合作社划归国营商业领导,供销合作社和手工业合作社分开单独建立管理体制。1957年末,全省有农村基层供销合作社614个,行政机构 (县以上社)54个,管理机构 (县以上公司)747个,经营机构8 561个,全省供销合作社系统有职工61 374人。 从1958—1965年,供销社管理体制发生重大变化。县以上供销社与国营商业合并,省供销社与商业厅、服务厅合并统称商业厅,各市供销社合并到商业局。供销合作社由集体所有制转变为全民所有制。基层供销合作社被划归人民公社所有,成为人民公社的供销部。体制上的改变带来经营管理上的混乱,给供销社造成大量资金浪费和物资积压。针对这种现象,1959年将基层社收归县区管理。根据中央指示,1961年将供销合作社与国营商业分开,恢复供销合作社建制。1962年末,全省有基层供销合作社1 223个,行政机构55个,管理机构1 278个,经营机构7 216个,全省供销合作系统职工68 069人。供销社恢复后,加强了经济核算,改善了经营管理,按经济区域组织商品流通,使供销社和农村市场逐渐活跃起来。1965年,全省供销社系统农副产品采购额达到38 756万元,商品零售额778万元,供销社商品零售额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22.1%。 1966—1976年,供销社工作一度遭到严重破坏。机构网点被撤并,合理规章制度遭到批判和废止。供销合作社职能由国营商业承担,再次与国营商业合并变为全民所有制。在 “割资本主义尾巴”、“赶哈尔套社会主义大集” 的形势下,破坏了供销社与农民的关系,搞乱了农村市场的正常秩序和购销渠道。1972年,辽宁省供销社重新组建,各级社也陆续恢复。1975年,供销系统商品零售额达到215 350万元,占社会商品零售总额29.9%。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供销社事业有了新的发展。为适应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新形势,供销社系统普遍进行综合经济体制改革。改革供销社的所有制性质,变全民所有制为集体所有制,恢复供销社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恢复民主管理制度,在清理股金、扩股分红的基础上,召开社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定并通过各级社章。在改革经营机制方面,从促进生产,搞活流通出发,把立足点转移到发展农村商品生产上来,放手吸引农民入股,发展农商联营。为拓宽商品流通渠道,各级供销社普遍开展自办批发业务,扶持个体商业,恢复贸易栈。供销社不仅在农村扩大经营服务领域,而且向城市延伸,先后出现沈阳北方贸易大厦、铁岭辽北大厦、大连清连公司等27处大中型商业企业。到1985年,全省有基层社1 205个,县区社65个,市社13个。省、市、县 (市区)社直属企业管理机构和经营单位533个。全省供销系统经营机构14 138个。农民在供销社入股农户415万户,占全省总农户84%。 1986年以来,农村供销合作组织的改革和发展逐步走上健康轨道。特别是90年代以来,供销社坚持改革开放和为农服务的宗旨,既加快了自身发展,也为全面发展农村经济做出了突出贡献。1995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作出 《关于深化供销社改革的决定》 (中发 [1995] 5号文件),指出深化供销合作社改革,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是整个农村改革的重要方面。1996年4月,辽宁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召开全省供销社主任会议,传达贯彻中发[1995] 5号文件,研究全省贯彻意见。1996年7月26日,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下发《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社改革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从此,供销社的改革和发展迈出了新的步伐。 ❶强化为农服务宗旨。供销社坚持以农为本,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为农服务的路子,增强了服务功能,完善了服务体系。全系统农业科技服务队伍达到5 000多人,兴办庄稼医院800多个,配肥配药站600多个,综合服务站1 400多个。兴办各类批发、集贸市场,组织农民进入流通领域,年交易额达15亿元以上。扶持发展专业户、科技示范户、贫困户近40万户。 ❷深化供销社体制改革。恢复和加强组织上的群众性、管理上的民主性、经营上的灵活性。在劳动制度、农民入股、经营范围、分配制度、价格管理五个方面进行突破性改革,扩大了企业自主权。县以上供销社普遍进行转轨变型,各级公司由行政性公司改为经营性公司。基层社县以上零售企业推广“统分结合,两全承包”等多种形式经营责任制。县以上供销社大胆探索组建企业集团,强化群体的发展路子。有些地方对直属企业和新办企业试行了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 ❸进一步调整经营结构。在努力巩固原有经营领域同时,积极开发新领域。开发大宗骨干商品经营,向专业化、系列化、规模化经营发展。努力发展外向型经济,开拓进出口业务,全系统“三资”企业已发展到50家。社办工业向起点高、规模大、跨行业、多门类方向发展,产品涉及十几个行业,50多个门类,200多个品种。 ❹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全省兴办各类专业生产合作社267个,带动农户6.5万户。兴建农副产品市207处,年商品交易额50多亿元。大力发展农副产品加工,全省供销系统建设“龙头企业”34个,带动农户10万户。在改革和发展中,供销社经济实力不断增强。1997年,全省供销系统有市级社14个,县(市、区)社71个,基层社1 167个,分销店4 997个,各种商饮服修网点19 562个。全系统在岗干部职工21.3万人。1994年以来,全省有3个县级供销社、8个商场进入全国供销社系统“百强”行列,岫岩县新甸供销社被誉为“东北第一社”。 ☚ 第四节 农村供销合作和信用合作 二、农村信用合作 ☛
一、农村供销合作 一、农村供销合作福建农村供销合作事业有较长的发展历史,在闽西苏区各级党政领导就“把发展合作社看成自己最大的任务之一”,发动工农群众集资,建立自己的信用、生产、消费、粮食等各种合作社组织。1929年春,苏区建立第一个消费合作社——永定县上溪南区合作社。此后,由闽西向闽北、闽南苏区扩展,到1934年10月止,全省苏区共成立1个省消费合作总社,1个分区合作总社,6个县合作总社,272个区乡消费合作社。 1933—1934年间,苏区合作社根据临时中央政府和福建省苏维埃政府的指示,以保障军需民用供给为中心任务,重点组织食盐供应,开展反封锁斗争。合作社工作人员与群众配合,采取各种隐敝方法,出生入死,绕过国民党政府设立的封锁关卡,把苏区土产品运到白区(指国民党统治区),又从白区买回盐、布、煤油、药品等生活必需品,供应军需民用。苏区合作社短暂存在的5年多中,在支援革命战争,组织生产自救,保障军民供给,减轻中间剥削等方面,做出了重大贡献,也为后代留下“艰苦创业”、“为群众服务”的精神遗产。毛泽东同志在《才溪乡调查》一文中,曾引用当地群众对合作社的赞语——“合作社第一好”。 新中国成立后,中共福建省委、省人民政府重视发展供销合作事业,从组织上、政策上、物资上给予扶持,加快了各级供销合作社的组建,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 ☚ 第五节 农村供销合作与信用合作 (一)创建振兴阶段 ☛ 000083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