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产品价格管理
长期以来,为保证居民生活稳定,国家对市场物价采取了严格的管理措施,逐步建立了不同层次的各级物价管理机构。
新中国建立初期,物资匮乏,百废待兴,由于支援战争,加上不法私商抬价,引起物价上涨。为巩固新政权,稳定物价,1949年11月中财委发出控制物价上涨的指示,立即收缩信贷,调运物资,在中央的支援下,北京同天津、上海等大城市对粮食和布匹进行抛售,压制了涨价势头,同时对私商开始征税,收紧银根,使涨价风得以暂时平息。
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防止私商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国家通过国营商业和供销合作社掌握货源,平抑物价,使市场物价秩序得以好转。进入“一五”计划以后,国家加强了对市场价格的管理。1954年12月,物价由北京市商业局统一管理,规定了《物价统一管理的办法》,规定供销合作社在市场收售商品,粮食价格的制定或调整,应征得商业局的同意。商业局可随时检查有关单位的价格执行情况。
1955年1月,市财委确定了具体商品的价格调整原则,凡中央掌握的商品和涉及全国物价水平的商品,应服从国营公司的零售价格,农副食品因关系人民日常生活,除少数高级品种与国营零售价格拉平外,一般价格不得随意调整。国营公司经营的本市产品利润较大者,零售牌价要适当降低,农业生产资料的价格不变动。
1957年8月,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各级政府应设立物价委员会的通知,北京市成立了市物价委员会。粮、油、棉、肉、蛋、菜、水产等价格完全实行统购包销下国家定价政策。国家定价基本实行成本价,重点考虑市场平稳和群众承受能力,价格在较长时期内相对稳定。
1966年6月“文化大革命”开始不久,物价委员会的工作基本陷入瘫痪,市场面临失控危险。1967年国务院要求各地必须根据稳定市场,稳定物价的方针,切实加强市场物价管理,物价工作转移到各级计委直接管理,其价格多数维持了以前水平,暂时实行了价格冻结政策。蔬菜价格管理实行比照上年同期的日历牌价格管理办法,粮食及农副产品购销环节全部实行国家定价。
1972年3月,国家计委发出《关于加强物价工作的通知》,规定凡属国家统一管理产品的价格,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管理,地方管理产品的价格由省、市、自治区管理。国家管理的同类商品的价格,地方不得自行调整,要求各地严格物价纪律,整顿基层价格,同时要求各地政府尽快建立健全物价工作机构。
1977年7月,国家计委提出加强粮油、蔬菜的价格管理,做好按质论价工作,收购农产品不得提级提价或压级压价,坚决稳定住蔬菜的购销价格。同时要求各地必须按照物价管理权限办事,执行国家牌价,不准擅自定价和随意调价。
1977年8月,国务院批准成立国家物价总局,同时要求各地区建立相应的物价管理机构。1978年1月北京市物价局成立,以后陆续成立了区、县物价局,从组织上保证了对市场物价的管理,并为农产品价格改革做了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