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业机械的所有制及经营形式
黑龙江地区从1908—1931年, 有37个市县, 共经营拖拉机368台。其中有日本移民开拓团、满铁农场、火犁公司等多种经营组织。
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 东北光复。沦陷时期经营农业机械的组织溃散, 一部分机械被毁坏, 一部分被人民政府接管, 用以兴办国营机械农场。
新中国成立后, 黑龙江省农村, 在农业机械的所有制及经营形式上, 经历了两次国家办站, 两次下放集体经营的曲折发展过程。1983年, 随着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形成了以农户自有自营为主, 多种所有制及经营形式并存的格局, 到1995年, 全省农村拥有拖拉机46.6万台, 其中: 国营5 920台, 占总数的1.3%; 集体经营9 562台, 占总数的2.1%;农户个体经营450 178台, 占总数的9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