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民公社的建立与发展
1958年9月,在全民大办钢铁的同时,广大农村出现了人民公社化运动。
人民公社是“大跃进”的产物。1957年冬1958年春,广西各地大搞农田水利建设,许多地方水利工程项目超出了农业社的小范围,从而打破了原来的所有制界限,实行共产主义大协作,把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劳动力调离本单位,安排到工地劳动,仍由农业社供应粮食和记工分。这种做法,与农业社原来的规模、所有制及生产关系发生了矛盾,不可避免地要求生产关系向更高的形式和更大的规模发展。同时,各级党政领导在“左”的思想影响下,错误地认为当时农业合作社的规模不利于组织“大跃进”,只有扩大所有制的规模和提高公有化程度,才能适应“大跃进”的需要,促进生产力更快发展。因此,1958年8月29日《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公布后,中共自治区委根据《决议》精神,发出了《关于在农村中建立人民公社的指示》,要求立即在全自治区范围内向广大农民进行建立人民公社的宣传教育,开展大辩论,统一思想,并提出建社分两步走:第一步先建立机构(即“上动下不动和“搭架子”),实现统一领导;第二步解决并社后的各种具体经济问题和制定各种管理制度。对公社的组织规模,暂时可以现有的大乡为基础建立,即一乡一社,有条件的还可以几个乡合成一个公社,边远山区居住分散的地方,也可在一个乡内组成几个社。人民公社的社长,一般可以兼任行政上的乡长。原来农业社所有的公共财产,绝对不得分散、隐瞒和浪费掉,应当无保留地交归公社所有。社员原来的自留地,私人开荒地,应一律交公社使用。社员的劳动报酬,一般以公社为单位统一进行计算。建立人民公社的工作,全自治区应在秋收前基本完成。“指示”下达后,各地立即掀起了大办人民公社的高潮。到9月13日,全自治区在原有1万多个农业社的基础上,经过合并,升格,建成了918个大型人民公社,加入公社农户404万户,占农村总农户数的97%以上。至此,全广西实现了人民公社化。至10月底,有的公社又合并扩大,在918个公社的基础上合并为864个人民公社;年底又进一步合并为846个人民公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