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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根据我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基本原则,从湖南省民族地区的经济和文化实际情况出发,而作出的具体的实施措施和办法。1990年10月27日湖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委员会议通过。共有27条。规定的内容包括: 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及其上级国家机关的基本任务,保障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加强民族团结,培养和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发展民族经济、财政、贸易,发展民族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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