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街道基层妇女代表会工作条例(草案)》
1963年10月21日,由全国妇联于北京召开的城市妇女工作座谈会上通过。《条例草案》指出城市街道基层妇女代表会的性质是:“依靠职工家属、退休女职工、团结其他劳动妇女和各阶层、各民族、各种不同宗教信仰的家庭妇女的组织,是妇女联合会在街道的基层组织,是街道党组织联系妇女群众的纽带”;任务是:“在街道党组织和上级妇联领导下,团结教育妇女坚决走社会主义道路,积极响应党和政府各项号召,遵守政策法令,贯彻执行勤俭建国、勤俭持家的方针,搞好家务,教育好子女,鼓励职工勤劳生产,关心和解决妇女儿童的特殊问题,保护妇女的合法权利,充分发挥家庭妇女在社会主义事业中的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