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唐律》对重婚的处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唐律》对重婚的处罚 《唐律》对重婚的处罚唐代的重婚罪称“有妻更娶”。唐代法律是维护“一夫一妻”封建婚姻家庭关系的工具,唐代的“一夫一妻”制与我们今天的一夫一妻制有所不同。唐代法律允许一个男子拥有两个以上的性生活伴侣,但其中只能有一个称作“妻”,其余的则称作“妾”。只有具备“妻”的名分的妇女才能算作封建家庭主体,而“妾”仅仅是封建家庭的附属品,她们对男方不能称呼“丈夫”,而只能叫做“家长”。因此,“妾”的地位近似于奴仆,她不能享受“妻”所拥有家庭地位和权利。封建法律绝对禁止一夫有二“妻”,而对一夫多“妾”则不加限制。唐代的重婚罪是指娶二“妻”的行为,而非现代意义上的“重婚”行为。《唐律·户婚律·有妻更娶》规定:“诸有妻更娶者,徒一年。女家减一等,若欺妾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就是说犯“重婚”罪,男方处徒刑一年,女方减刑一等;如果男方欺骗女方,女方确实不知男方已有妻室的,男方处徒刑一年,女方不定罪。并强制离婚。既然“妻”在封建家庭中只能有一个,因此,“妻”的名分是不容马虎的,如果随意以妾为妻或以妻作妾,就会扰乱封建的伦理道德,败坏“名教”,这等于触动了封建宗族制度的根基,当然要受到更严厉的刑事制裁。《唐律·户婚律·以妻为妾》规定:“诸以妻为妾,以婢为妻者,徒二年。以妾及客女(指身分略高于婢女的妇女,如家仆之女)为妻,以婢为妾者,徒一年半,名还正之。若婢有子及经放为良者(指婢女经主人许可,从良嫁人的),听为妾。”在封建统治者的眼里,“妻”“妾”名分相混要比“重婚”更可怕。因此,对以妻为妾或以妾为妻的行为的处罚,远甚于对“有妻更娶”的处罚。 ☚ 《唐律》对虚假婚姻的处罚 《唐律·户婚律》强制离婚的规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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