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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借款合同条例》介绍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借款合同条例》介绍

《借款合同条例》介绍

调整贷款方(各金融机构)与借款方(各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之间在借贷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是司法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借贷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中国的《借款合同条例》于1985年2月28日由国务院向全国发布,自1985年4月1日开始正式实行。
《借款合同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制定的,目的是加强信贷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借款合同当事人的利益,保证国家信贷计划的执行,其适用范围包括: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同银行、信用社发生的资金借贷关系应当适用《借款合同条例》;城乡个人向银行、信用社借款也应当参照《借款合同条例》的规定签订借款合同。
订立借款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鉴于口头形式的合同在发生纠纷时极难确认其真实性,故采取口头形式订立的借款合同不受法律保护。《借款合同条例》规定,借款合同应具备有关贷款种类、借款用途、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还款资金来源及还款方式、保证条款;违约责任等条款。借款方必须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使用借款进行违法活动,必须按期还本付息。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计划执行、经营管理、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提供有关的计划、统计、财务会计报表及资料。
《借款合同条例》还规定,变更或解除借款合同的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以前,原借款合同仍然有效。
《借款合同条例》对违约责任和违法处理作了如下规定:
❶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借款或不按期偿还借款或使用借款造成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贷款方有权收回贷款或限期追回贷款,并加收罚息;有关单位对直接责任人应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❷因贷款方责任,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按违约数额和延期天数,付给借款方违约金。贷款方工作人员因失职行为造成贷款损失浪费或利用借款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追究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❸任何单位或个人强令银行贷款的,应追究其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和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借款合同属于经济合同的一种,借贷双方在订立借款合同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一般共同性的规定。但是,由于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货币这种特殊的标的物,对货币的经营与管理,根据中国的国情,国家有特殊的政策要求,因此,在国家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之后,又专项发布了《借款合同条例》,对资金借贷关系中的特殊问题作了进一步的规定。这就表明,借贷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借款合同时,仅仅遵守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是不够的,还必须遵照《借款合同条例》规定的各项条款才能发生效力。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强调其计划性。同时,中国又是一个资金缺乏的国家,必须贯彻资金信用的集中统一管理的方针。中国的这种经济特性,在《借款合同条例》中得到了充分的反映。其中最为明显的是借贷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经济合同法对一般经济合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是对等的,而《借款合同条例》却不是这样。《借款合同条例》对贷款方(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的权利的规定比较充分,对金融机构的保护条款较多,而对其义务却规定得较少;相反,对借款方的义务方面的规定较多,权利方面的规定则较少。这在当前有利于保证信贷资金在规模、结构、投向上适应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有利于稳定经济和稳定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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