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1951年5月1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出了《政务院关于处理带有歧视或侮辱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碑碣、匾联的指示》规定:各级国家机关禁止发表、印刷带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内容的文字、图象;禁止带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内容的广播、电影、电视和各种演讲活动;禁止使用带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性质的称谓、地名和其它用语;对有侮辱、歧视少数民族性质的碑碣、匾联等,视其文物价值情况分别予以销毁、封存,需要保留的要附加说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