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婚姻家庭权益的规定1992年4月3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7章婚姻家庭权益,主要规定以下基本内容: ❶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❷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育龄夫妻双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划生育,有关部门应当提供安全、有效的避孕药具和技术,保障实施节育手术的妇女的健康和安全。 ❸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❹妇女对照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的影响。国家保护离婚妇女的房屋所有权。夫妻共有的房屋,离婚时,分割住房双方协议解决;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离婚时,女方无房居住的,男方有条件的应当帮助其解决。 ❺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父亲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有其他情形不能担任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的,母亲的监护权任何人不得干涉。离婚时,女方因实施绝育手术或者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应在有利子女权益的条件下,照顾女方的合理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人身权利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对法律责任 ☛ 000016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