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茶马互市”管理
“茶马互市”是以茶换马,以马换茶之交易。始于晚唐,盛于明、清。茶马比价由朝廷规定,将马按质分为上、中、下三等,分等规定换茶的标准斤数,以物易物、直接交换。宋真宗时期,从“国马战事之本”出发,实行优给马价的马贸易政策,并在中央设立估马司,将原来的三等价改为二十三等定价;在地方州军设立专门的市马务或招马处。神宗、哲宗、徽宗时期实行“榷茶博马”的政策。至徽宗时复行榷法。法刑日严,私贩者因以抵罪。规定“诸州茶非博马,辄陈请乞他用者,以违制论”。而且专门设立了茶马司,以茶马二政统筹兼管,以便于榷茶博马之法的施行。元朝规定:“私自采卖茶叶者,其罪与私盐法同”。明太祖时期,对茶叶实行专卖制度,洪武五年1372年在秦州、洮州、河州、兰州等地专设 “茶马司”,贮备官茶以易马。明孝宗弘治三年废除茶叶专卖制度,制定“茶引”招商经营。商人买茶,据所买茶的斤数向官府纳钱领引,方许到陕、川、湘等地购买茶叶,运到各“茶马司”后, 四分交官,称为 “官茶”用以换马; 六分自留, 称为私茶,可以在市场自由出售。对运茶、卖茶,朝廷都有一定的管理规定,商人运茶经过的地方,朝廷派掌印官盘验,佐式官催运。茶商允许在本茶马司贸易,违反规定,在秦州、兰州、河州、洮州贩卖茶叶在100斤以上者,分别发往附近边卫充军,低于100斤者,戴枷锁站岗哨。如果发现夹带私茶者严查治罪。如果官吏自出资本贩私茶通番者,发往边卫充军。清朝初年,曾沿袭明代茶马之制, 于西宁、洮州、庄浪、河州、兰州五处设茶马司,通过茶马互市以控诸番。以后随着对蒙古和西番诸地的征服, 对所需马匹以税赋征调, 以茶易马之制失去意义, 遂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