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关系条例”草案
1994年9月27日,台湾国民党当局“行政院大陆委员会”通过。该条例草案共计6章58条,分别为总则、行政、民事、刑事、罚则及附则六部分。其立法原则为:采用正面管理方式,以维持现有规范,以促进改善保障台港澳间的关系,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的负面管制有所不同; 与“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相同,均采取委任立法的方式,以因应港澳情势之 “不确定性”;有关罚则方面,是采取相对从轻的方式,“两岸人民关系条例”中是刑法与行政法两种,但 “港澳关系例条例”是行政法为主;对特定事项纳入多边协定之精神,为港澳与台湾同为国际组织下之会员时,所遭遇之权利义务与多边协定的问题,先做准备; 情势变迁条款,基本上是在 “台湾安全” 与“民众福祉”有危害之虞时,行政机关可有全面性之处理。该草案于1995年1月送“行政院” 审查,然后送“立法院” 完成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