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分税制”财政体制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分税制”财政体制 “分税制”财政体制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所谓分税制财政体制是在明确划分各级政府事权的基础上,按照一级政府一级财政和财权与事权相一致的原则,按税种划分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一种财政体制。“分税制”将税收按税种划分为中央税、地方税以及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预算固定收入包括: 消费税、铁道系统和各银行总行以及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关税、海关代征的进口商品的消费税和增值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外资银行和地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 地方预算固定收入包括: 营业税(不含铁道系统、各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缴纳的营业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与赠与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出让收入、地方企业所得税; 中央与地方共享收入包括: 增值税(中央75%、地方25%)、资源税(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其他资源税归地方)、证券交易税 (中央、地方各50%); 除上述收入项目外的其他各项预算收入仍按原体制规定的预算级次不变。并实行基数返还和自上而下的财政资金转移支付制度。同时建立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两套税务机构。 ☚ “定额上缴,递增包干”财政体制 湖南省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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