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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一国两制”的法制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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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一国两制”的法制理论

“一国两制”的法制理论

“一国两制” 理论是邓小平法制理论中一颗耀眼夺目的明珠。它是邓小平在考虑到多方面因素的情况下提出的,这一独创性理论为和平统一祖国提出了妥善的解决办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从实际情况出发,提出了用和平的方法解决台湾和香港、澳门问题。1979年元旦,全国人大常委会的 《告台湾同胞书》 宣布了争取和平统一祖国的大政方针。1981年国庆前夕,叶剑英委员长进一步阐明了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1982年9月,邓小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二次代表大会的开幕词中,把 “争取实现包括台湾在内的祖国统一” 作为我国人民在80年代的三大任务之一。同年9月,邓小平在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的谈话中指出,中国收回香港后,要实行适合于香港的政策。“香港现行的政治、经济制度,甚至大部分法律都可以保留,当然,有些要加以改革。香港仍将实行资本主义,现行的许多适合的制度要保持。”(《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3页)这就是提出了 “一国两制” 的创造性构想。1982年12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现行宪法第31条规定: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这就以最高法律的形式将 “一国两制” 作为一项基本国策固定了下来。此后,邓小平对此问题又作了许多重要的论述,提出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基本原理从未涉及过的,全新的理论原理和理论观点,从而大大丰富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形成了他的 “一国两制” 法制理论。这一创造性构想,在老祖宗的学说中是闻所未闻的,完全属于邓小平独创性的新内容。因而,“一国两制”是邓小平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1) 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是邓小平 “一国两制” 法制理论的基本出发点,所谓 “一国两制” 即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具体说,就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十亿人口的大陆实行社会主义制度,香港、台湾实行资本主义制度。”(《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58页)为什么要采用 “一国两制” 的构想来实现祖国的统一呢? 邓小平指出: “近几年来,中国一直在克服 ‘左’ 的错误,坚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来制定各方面工作的政策。经过五年半,现在已经见效了。正是在这种情况下,我们才提出用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的办法来解决香港和台湾问题。”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58页)“‘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的构想是我们根据中国自己的情况提出来的”,(《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59页)“是从中国解决台湾问题和香港问题出发的。”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67页)“十一届三中全会恢复了毛泽东同志的实事求是的路线,一切从实际出发。尊重事实,尊重实际,就是要尊重香港和台湾的历史实际。”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增订本,第57页)因此,“我们采取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办法解决香港问题,不是一时的感情冲动,也不是玩弄手法,完全是从实际出发的,是充分照顾到香港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的。”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60页)这也同他一贯强调的 “新问题就得用新办法来解决” 相一致。
❶从历史事实来看,香港、澳门和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台湾和香港、澳门这三个历史遗留问题,其性质是不同的。香港是被三个不平等条约 (1842年的《中英南京条约》、1860年的 《中英北京》和1898年的 《展拓香港界址专条》) 割让和租借给英国的,变成了英国的殖民地。澳门问题是葡萄牙殖民地侵犯中国主权的产物,是1887年葡萄牙强迫清政府签订的不平等条约—— 《中葡北京条约》 应允葡萄牙永驻和管理澳门以及属澳之地的结果。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曾郑重宣布不承认帝国主义强加于中国人民的任何不平等条约。而香港问题、澳门问题的解决毕竟涉及一个国际问题。至于台湾问题,则纯属中国内政,只是由于美国的插手而变得复杂起来的。但是,中国的领土不容分割,祖国统一大业必须完成,这个根本原则不允许有丝毫改变。

❷香港、澳门和台湾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尤其是从20世纪60年代以来,香港和台湾经济有了迅速的发展,人均收入也提高了许多。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居民对社会主义制度还很不熟悉。他们渴望祖国的统一,但一般又不愿意改变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因此,在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到香港、澳门和台湾的现实情况。

❸就统一方式而言,就像邓小平1984年7月在他接见英国外交大臣杰弗里·豪时的谈话中指出的一样: “解决台湾、香港问题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非和平方式,一种是和平方式。非和平方式,或者说用武力解决问题,总是不好的。怎样才能用和平方式解决问题呢? 这必须充分照顾香港和台湾的历史和实际情况。”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增订本,第57页)邓小平正是在根据中国的实际,充分考虑香港、澳门和台湾的历史和现状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 “一国两制” 的战略构想:“‘一国两制’ 是从中国的实际提出来的,中国面临一个香港问题,一个台湾问题。解决问题只有两个方式: 一个是谈判方式,一个是武力方式。用和平谈判的方式来解决,总要各方都能接受,香港问题就要中国和英国,加上香港居民都能接受。什么方案各方都能接受呢? 就香港来说,用社会主义去改变香港,就不是各方都能接受的。所以要提出‘一国两制’。”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84页)“一国两制” 的提出到现在的付诸实施,是邓小平对多方面因素考虑的结果,完全是从实际出发的。
(2) “一国” 是 “两制” 的前提和限度,这是邓小平 “一国两制” 法制理论的重要内容。“一国两制” 中的 “一国”,是指一个中国,而且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是 “两个中国” 或 “一个半中国。”这是国家主权的不可分割性和中华民族统一性的体现,这是 “一国两制” 存在的前提。任何损害主权和民族分裂的行为都必须坚决反对。因此,邓小平1982年9月在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明确提出:“关于主权问题,中国在这个问题上没有回旋余地。坦率地讲,主权问题不是一个可以讨论的问题。现在时机已经成熟了,应该明确肯定: 一九九七年中国将收回香港。”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 12页)1983年6月,邓小平在谈到和平统一台湾的问题时,又指出: “我们不赞成台湾‘完全自治’ 的提法。自治不能没有限度,既有限度就不能 ‘完全’。‘完全自治’ 就是 ‘两个中国’,而不是一个中国。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我们承认台湾地方政府在对内政策上可以搞自己的一套。台湾作为特别行政区,虽是地方政府,但同其他省、市以至自治区的地方政府不同,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区所没有而为自己所独有的某些权力,条件是不能损害统一的国家的利益。”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0页)1984年2月,邓小平又明确指出: “统一后,台湾仍搞它的资本主义,大陆搞社会主义,但是是一个统一的中国。”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49页)邓小平还说: “一九九七年以后,台湾在香港的机构仍然可以存在,他们可以宣传‘三民主义’,也可以骂共产党,我们不怕他们骂,共产党是骂不倒的。但是在行动上要注意不能在香港制造混乱,不能搞‘两个中国’。”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75页)因此,“一国” 是 “两制” 的前提和限度,不能离开 “一国” 讲 “两制”,最终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才是血脉相通的海内外全体中国人的共同心愿。
(3) “两制” 并存,但主体是社会主义,是邓小平 “一国两制” 法制理论的核心部分。1983年6月,邓小平在谈到中国大陆和台湾和平统一的设想时指出:“和平统一不是大陆把台湾吃掉,当然也不能是台湾把大陆吃掉。”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31页)1984年7月,他在会见英国外交大臣杰弗里·豪时又指出: “十亿人口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不会改变的,永远不会改变。但是,根据香港和台湾的历史和实际情况,不保证香港和台湾继续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就不能保持它们的繁荣和稳定,也不能和平解决祖国统一问题。因此,我们在香港问题上,首先提出要保证其现行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在一九九七年后五十年不变。”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67页)所以,“一国两制” 要实行 “两制” 并存,和平相处,谁也不吃掉谁。1984年10月,邓小平提出: “蒋经国提出用 ‘三民主义’ 统一中国,这现实吗? 你那个 ‘三民主义’ 在中国搞了二十二年,一九二七到一九四九年,中国搞成了什么样子? ‘中国人站起来了’,是什么时候站起来的? 是一九四九年。使中国人站起来的,不是蒋介石,而是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一国两制’的方式,你不吃掉我,我不吃掉你,这不很好吗?”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86页)“我们曾多次劝台湾当局,不要这样想,要搞一个你不吃掉我、我也不吃掉你的办法。十亿人口的大陆坚定不移搞社会主义,台湾可以搞它的资本主义,北京不派人到台湾去。”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97页)要这样做,唯一的办法就是在“一国” 内 “两制” 并存。
“一国” 内 “两制” 并存,但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邓小平说:“‘一国两制’ 也要讲两个方面,一方面,社会主义国家里允许一些特殊地区搞资本主义,不是搞一段时间,而是搞几十年,成百年。另一方面,也在确定整个国家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否则怎么能说 ‘两制’ 呢? 那就变成 ‘一制’ 了。” 他又说: “我们对香港的政策长期不变,影响不了大陆的社会主义。中国的主体必须是社会主义,但允许国内某些区域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比如香港、台湾。大陆开放一些城市,允许一些外资进入,这是作为社会主义经济的补充,有利于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比如外资到上海去,当然不是整个上海都实行资本主义制度。深圳也不是,还是实行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的主体是社会主义。”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59页)1984年12月,邓小平更具体地指出:“‘一国两制’ 除了资本主义,还有社会主义,就是中国的主体、十亿人口的地区坚定不移地实行社会主义。主体地区是十亿人口,台湾是近两千万,香港是五百五十万,这就有个十亿同两千万和五百五十万的关系问题。主体是很大的主体,社会主义是在十亿人口地区的社会主义,这是个前提,没有这个前提不行。在这个前提下,可以容许在自己身边,在小地区和小范围内实行资本主义。”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103页)
(4) 以宪法和法律作保障,保持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保证 “一国两制”长期不变,是邓小平 “一国两制” 法制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 的构想,我国早在1982年修改宪法时就已经考虑到统一后的台湾、香港和澳门的地位问题,因此,新宪法第31条规定了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就为 “一国两制” 的构想和实践提供了最高的法律依据,并意味着统一后国家将用宪法和法律来保障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保证台湾、香港和澳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长期不变。1984年6月,邓小平指出: “我国政府在一九九七年恢复行使对香港的主权后,香港现行的社会、经济制度不变,法律基本不变,生活方式不变,香港自由港的地位和国际贸易、金融中心的地位也不变,香港可以继续同其他国家和地区保持和发展经济关系。……我们对香港的政策五十年不变,我们说这个话是算数的。”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58页)后来他又说: “我们在香港问题上,首先提出要保证其现行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在一九九七年后五十年不变。”(《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67页)“为什么说五十年不变? 这是有根据的,不只是为了安定香港的人心,而是考虑到香港的繁荣和稳定同中国的发展战略有着密切的关联。中国的发展战略需要的时间,除了这个世纪的十二年以外,下个世纪还要五十年,那么五十年怎么能变呢? 现在有一个香港,我们在内地还要造几个 ‘香港’,就是说,为了实现我们的发展战略目标,要更加开放。既然这样,怎么会改变对香港的政策呢? 实际上,五十年只是一个形象的讲法,五十年后也不会变。前五十年是不能变,五十年之后是不需要变。所以,这不是信口开河。”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67页)当然,事物总是发展的,不会永远停止在一个水平上。因此,“如果有什么要变,一定是变得更好,更有利于香港的繁荣和发展,而不会损害香港人的利益。”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73页)这一政策,同样也适用于解决澳门和台湾问题。正因为如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于1985年7月1日成立后,根据邓小平 “一国两制” 的法制理论,经过4年零8个月的艰苦工作,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同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1997年7月1日起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规定》。该 《基本法》 第5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1993年3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又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在第5条作了同样的规定。这就从立法上实践了邓小平 “一国两制” 的法制理论,并从法律上保障了 “一国两制” 法制理论能得以顺利实施。
(5) 邓小平 “一国两制” 的法制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的一大突破。邓小平 “一国两制” 的法制理论是一个全新的创举,在马克思主义经典著作中找不到,在世界历史上也没有先例。它是把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和宪制理论的普遍原理同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解决新问题的光辉典范。这一思想,是对传统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的突破。按 ‘一国两制’ 的构想实现的国家结构,不再是传统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它是单一制国家结构条件下实行的具有复合制某些特征的结构形式,但又不是联邦或成邦联式的复合制,也不是多党轮流执政的议会制,它是 “一国” 内的 “两制” 并存,是 “一国” 下的 “两制” 共同发展。这一法制理论,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原则性和灵活性的统一,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对传统宪法观念有重大突破。由此可见 “一国两制” 构想的提出,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也为邓小平理论增添了光彩夺目的新内容。这是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创造性的极富新意的发展,从而把马克思主义开拓到了一个新境界。
(6) 邓小平 “一国两制” 的法制理论是对国际法理论的一大贡献,具有重大的国际意义。中国政府倡导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已成为公认的指导国与国之间的处理相互关系的国际法准则。邓小平1984年10月在会见缅甸总统吴山友时指出: “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是最好的方式。……现在进一步考虑,和平共处的原则用之于解决一个国家内部的某些问题,恐怕也是一个好办法。根据中国自己的实践,我们提出 ‘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的办法来解决中国的统一问题,这也是一种和平共处。” (《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96—97页)邓小平提出的 “一国两制” 的法制理论,正是从中国的实际出发,用和平共处原则解决祖国统一问题的伟大尝试。实行 “一国两制” 就是允许台湾、香港、澳门的资本主义制度与大陆的社会主义制度在统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内同时并存,和平相处,和平竞赛,共同发展。这就是和平共处原则在祖国统一问题上的创造性运用,是和平共处五项原则这一当代国际法的基本准则运用于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到运用于处理一个国家自己内政问题的重大发展。它可以直接消除国际争端中的热点问题,为世界许多争端的解决提供了新的思路,对于太平洋地区和全世界的和平、稳定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现在,香港回归祖国,标志着 “一国两制” 构想的巨大成功,标志着中国人民在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的道路上迈出了重要一步。香港回归后,“一国两制”、“港人治港” 高度自治的方针得到切实贯彻执行,保持了繁荣稳定的局面。事实必将证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香港同胞一定能够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治理好香港。在 “和平统一、一国两制” 的基本方针和各项政策的推动下,海峡两岸关系也有了很大发展,香港顺利回归并保持长期繁荣稳定,必将为解决台湾问题创造有利的条件。
邓小平虽然没能亲眼目睹1997年7月1日我国政府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那振奋人心的一刻,但我们相信,随着形势的发展,“一国两制” 的伟大构想将会越来越显示其强大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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