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洛克的货币信用学说
J·洛克(1632~1704年)是17世纪英国著名的哲学家和经济学家。洛克在经济学方面的主要著作有《政府论》下篇(1690年)和《论降低利息和提高货币价值的后果》(1691年)。他的经济思想是“同配第站在同一立场”,是“配第的直接后继者”。在其著作中,对货币价格、利息作了不少论述,发展了配第的观点。
货币的性质 洛克受重商主义的影响,把货币看成是财富,但又受配第的影响,把货币也看成是商品。他认为,虽然黄金和白银本身的用处不多,然而它们能够换得一切生活用品,所以财富就在于黄金和白银丰足。这说明他是从交换价值的角度,把黄金、白银看成是社会财富的。与此同时洛克又认为,货币通过交换,可以使我们得到生活的必需品或享用品,所以它有一种价值。在这一方面,它具有商品的性质。可见,他也是从货币具有一定的交换价值这一角度来认识货币是商品的。洛克进一步指出,货币是一种普遍通用的商品,这种商品是贸易所必需的。黄金、白银从何而来呢?洛克认为来自两个方面:
❶来自矿山。
❷来自贸易。一个国家有没有财富,首先取决于这个国家拥不拥有黄金、白银的自然矿藏。但他认为,黄金、白银的挖掘和提炼需要很多人力,因而要使国家致富,最好的办法是对外贸易。他并且指出,可以向外国借钱来从事对外贸易。这是早、晚期重商主义者都不曾提到过的。
货币的价值 洛克持典型的货币数量论观点。他认为:因为黄金和白银很耐久、稀少并且很难伪造,所以人们一致同意给它们以一种想象的价值,使它们成为共同的保证物,于是这些金属被认为具有内在价值,使它们成为共同的交换媒介。所以很明显,在商业中使用的金银的内在价值,不是别的,只是它们的数量。很显然,在洛克看来,货币原来本身是没有价值的,之所以又具有了“内在价值”,是由于作为媒介在商品的交换过程中由货币量的供求关系决定的,故他说的货币“内在价值”绝不是指物化的人类劳动。马克思针对洛克的货币价值见解曾指出:“洛克直接了当地说明了金银没有价值和金银价值取决于金银量这二者之间的关系”。洛克还具体地分析了影响货币价值高低的因素。对此他说货币有两种“自然价值”,一种是由自然利息率决定的价值,即利息收入,另一种是与某一种商品相交换而取得的价值,即所交换到的商品数量。前一种价值取决于全国贸易量与当时流通中货币总量的比例。当贸易总量大,借贷货币的人多而流通中货币总量小,那么自然利息率高,货币的自然价值即大;相反则小。货币的后一种自然价值取决于某一种商品的量与购买这种商品的货币量之间的比例。如果这种商品量少,购买它的货币量多,那么商品的价值大,货币的自然价值则小;相反,货币的自然价值则大。
洛克把货币的作用区分为两个方面,他说货币既能作筹码又能作保证物,也就是说它具有计算和保证的作用,所以那些得到它的人随时可以用它换取同等价值的他们所需要的其他东西。这里所说的货币的计算作用,实际是指货币的价值尺度职能。但是,由于在洛克那里,货币原本是没有内在价值的,价值以什么为尺度,洛克也是不明确的,因此他无法说明货币是如何充当价值尺度的。在他看来,货币之所以能起计算作用,是由于货币有“印记”和面值。可见,洛克在这里还混淆了价值尺度和价格标准两个不同的概念。洛克所说的货币的保证作用,实际是说货币可以充当流通手段。但是,对于货币基于什么可以作为“保证物”而起“保证作用”,他不是从货币是价值体和购买一切商品的能力来认识,而是归结为他的错误的“货币内在价值”。同时洛克认为,起保证作用的保证物只应当是黄金、白银金属货币,而不应用票据,债券及其他借据来代替,因为这些东西容易伪造,难以成为被人们普遍接受的东西。
流通中货币需要量 洛克认为一定比例货币对于贸易是必要的。但是到底要多大的比例,他又认为难以确定,因为这不仅取决于货币的数量,也取决于它的流通速度。洛克具体地分析了影响贸易所必需的货币量多少的因素。这些因素是:
❶要受对劳动者发工资的时间长短的影响。如果发工资的时间间隔长,那么进行贸易所需要的货币数目就要大一些。通常的情况是对劳动者每星期发一次工资,因此这方面所需的货币就相当于一个星期的工资的现款,即约是相当于劳动者年工资收入的五十分之一。
❷要受对地主结算地租日期长短的影响。人们为支付地租积攒货币的时间长,能使较多的货币不能进入流通。当时在英国地租通常是每季结算一次,因此,为支付地租而需要的货币量相当于地主每年收入的四分之一。
❸要受经纪人,即商人和店主,从零售得来的钱保持多少的影响。经纪人为了买货和到期还债,必须在手中保持一定的货币,这部分货币不会少于他们年收入的二十分之一。洛克得出结论,任何国家经营贸易所需要的货币至少不低于这几方面货币的总和。
洛克对商品价格如何决定的问题,作了有代表性的论述。他认为,商品的价格决定于商品的数量和销路,也即是完全决定于商品的供求关系。他把商品分为必需品和享用品两类。认为必需品由于是人们必须购买的,因此商品数量增加,其价格必然会下跌;必需品数量减少,其价格自会上涨。而享用品不是人们必须购买的,因此其价格取决于两个方面的因素;即数量多少和消费量的大小。只有当数量减少而消费量增大时,价格才会上涨。洛克在对商品价格的论述中,一个很重要的见解是把商品的供求关系,从而把商品价格的决定同货币数量的多少联系了起来,这使他成了货币数量论的代表人物之一。他指出,如果增加或减少某一地方贸易中流通的货币数量,那么价格的改变是由于货币。这是最早的商品价格决定于流通手段量的见解。马克思曾指出,“关于价格决定于流通手段量的学说,最初是洛克提出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第304页)但要说明,认为商品价格由流通中的货币量所决定的观点,洛克有时加以肯定,有时加以否定;也就是说,在他那里是摇摆不定的。
洛克在其著作中,还论述了货币的汇率问题。他认为,国与国之间货币的汇率决定于两个因素:即一国拥有的白银量的多少和贸易的差额。在他看来,各国拥有的白银量是不同的,在拥有量少的国家,白银的价值便高,商品的价值便低。在这种情况下,两个国家之间的货币的汇率应该是: 白银价高的国家的货币兑换更多的白银价值低的国家的货币。洛克的这种认识,实际上是从商品价格高低来看待汇率的确定。为何贸易差额对汇率高低会有影响?洛克认为,出口商品多的国家的商人为了把在国外出售商品的钱变成现款转移到国内使用,需要把从进口国收到的货款兑换为本国货币,那么就可能会使出口国货币的汇率提高。
利息 洛克的利息学说包括着利息的性质,利息产生的原因,利率的确定以及利率高低对经济的影响等内容。洛克认为,利息的性质是贷款人所得的报酬,而贷款人之所以应得到报酬是因为他承担了风险。在洛克那里,剩余价值表现为利息和地租两种特定形式。他从资产阶级立场反对土地所有者,力图证明货币的租金和土地的租金具有同等的重要性,两者在本质上没有区别,从而把利息与地租并列。在这一点上,他比配第前进了一步,配第是把地租看成剩余价值的真正形式,而把利息看成只不过是从地租中派生出来的。洛克把利息产生的原因同地租产生的原因相提并论,认为土地分配的不均等会招来租种土地的佃户,而货币分配的不均等会招来借用货币的债户。他说在货币交换中,由于货币耐久,于是普遍被人们储存,这样就产生了个人拥有货币所有权的不均等。当人们默认货币的使用会带来价值以后,把拥有的作为私人财产的多余货币借贷出去,自然要获得报酬即利息。
洛克认为利率有两种:
❶自然利率,即在货币平均分布的条件下,现在的货币因为缺乏而自然决定的利率。
❷合法利率是指法律允许的利率。他认为利息是“货币的价格”,其高低决定于人们对货币需要的程度。由于“货币是一种普遍通用的商品”,人们都需要,而放款人的放款能力却要受所拥有的货币量的限制,因此实际上是借款人多,放款人少。这种情况下,货币会缺乏。货币缺乏的程度高,使放款人付出的代价必然要高些。同时,如果放款权由于银行家的垄断,这种缺乏又将提高借钱的利率。洛克的这种认识,是出于维护新兴资产阶级的利益,主张利率的高低应由人们对货币的需求状况决定,反对用法律规定把利率降低到自然利率以下,认为压低利率对放款人和借款人都不利。其主导思想是鼓励放款,而放款的目的是为了增加流通的货币量,满足贸易对货币的需求。此外,他的见解也带有同地主阶级论战的意义,想指出放款的利率应比地租高。洛克在对利率的论述中,同配第一样也是混同了借贷资本和货币的概念。
洛克从反对压低利率的角度出发论述了利率高低对经济的影响。他认为,降低利率要减少流通中的货币量,因为这使本国人和外国人抽回或不拿出他们的货币,从而使本国的货币减少。同时,他还从合法利率与自然利率的差距分析了流通中货币量的分布,认为如果合法利率过低于自然利率,则乡间的货币就会流入城市,因为这时有钱的人宁愿把钱带到城市来按法定的利率存在银行,而不愿借给乡邻。洛克基于他关于利率对货币流通量的作用进一步分析了利率对商品价格的影响,提出利息率降低,就会减少贸易中的货币量,而货币量的减少,商品的价格就要降低,从而使货币的价值提高。
19世纪后十年的英国,铸币贬值严重,引起人们关注。洛克作为新兴资产阶级的代表,主张货币价值稳定,反对铸币掺假和人为减轻重量,为维护货币制度而同各种主张提高货币名义价值的观点进行了论战。对此,马克思给予了洛克高度的评价,说他“是货币制度的最早的科学保卫者之一”(《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619页人民出版社1960年出版)。洛克分析了提高铸币名义价值的危害,认为这样做:
❶对人们的一种欺骗,人们是不会相信的。因为当这种减轻了重量的铸币并不能购买较多的东西时,人们就会对它失去信赖,所以损失最大的是以自己的权威使这种货币按这种价值流通的人,即国家。
❷如果把铸币的重量减轻1/20,这会使债权人损失1/20的债权,同时对债务人也并无任何好处,因为债务人出售商品得到的仍会是轻币。
❸提高货币的名义价值,会使一些做生意的人利用这个机会更多地提高商品价格。洛克并指出,黄金与白银在市场上有一个由它们的自然比例决定的比价,如果法律规定的比例与其自然比例不相适应,人们就会或者是把价值高的货币保存起来,或者是把价值低的货币花出去,到头来,法律的规定将成为一纸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