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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允许制造商有权确定实际或最低转售价格的法律。旨在限制大型联号商店削价抛售商品,以保护个体零售商的利益。1931年,加利福尼亚州首先通过此法。后曾被法院根据反托拉斯法加以取消。但米勒-泰廷斯条例(1937)规定公平贸易法不受反托拉斯法约束。最后有45个州制订此法,但收效甚微。50年代末起,不少制造厂商不再限定最低零售价,故美国国会于1975年宣布废除此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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