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股承销商underwriter of B share
受B股发行人委托,按照承销合同为发行人包销或代销B股的证券商。B股承销商必须是经中国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特许证券经营机构。中国境内的证券经营机构承销B股须具备以下条件:
❶具有从事涉外证券完善的电信设备,包括必需的技术手段、通讯设施和结算手段;
❷有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的自有证券营运资金,其中包括不少于500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外汇;
❸具有足够数量的适应涉外证券业务需要的专业人才;
❹经营B种股票业务的许可证;
❺主管机关出具的经营B种股票业务的批准文件;
❻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条件。
中国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承销B股须符合下列条件:
❶遵守中国有关B种股票的法律、法规,信守有关B种股票的合同;
❷实收资本须在1000万美元以上,在当地从事证券买卖业务的历史在5年以上,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并具有合适的办公场地和足够的证券从业人员;
❸具有在国际上开展证券业务的经验和相当的国际证券业务规模;
❹作为境内证券经营机构在境外的B种股票代理商必须与境内证券经营机构签订代理协议书,代理协议书必须说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详细的操作方法和违约责任等,代理协议书须报主管机关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