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植物检疫
为防治病虫害,提高农作物产量,在搞好植物保护的同时,加强了植物检疫工作。在50年代中期,省和各市(地、州)建立了植保检疫机构。60年代中期,国家在长春、集安、图们设立了进出口动植物检疫机构。
1964年省人委下发了《关于加强粮食、农产品、种子、苗木检疫工作的通知》。1966年4月,省农业厅会同粮食、林业、交通、邮电、铁路等8个厅、局下发了《关于实施种子、苗木、粮食、农产品的调运检疫的联合通知》。公布了水稻白叶枯病等18种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规定了调运检疫手续。
到80年代,全省的8个市(地、州)、45个县(市、区)设立了植物检疫机构和配备了专职植检员。1983年,国家颁布了《植物检疫条例》,使植物检疫工作走上了法制轨道。1986年4月,省政府颁布了《吉林省农业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同时,公布了水稻白叶枯病等8种省补充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1988年,在全省开展了植物检疫宣传月。为摸清疫情,1984—1986年开展了全省第三次检疫对象普查,发现水稻白叶枯病、水稻干尖线虫病、小麦腥黑穗病、小麦线虫病、毒麦、苹果黑星病、苹果锈果病、花生根结线虫病、亚麻毒麦等9种检疫对象。根据普查结果,各地、县绘制了《植物检疫对象分布图》,省站编制了《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表》。
此外,从1974—1990年在全省范围内先后组织了水稻白叶枯病、大豆芽枯毒病、向日葵列当、边境地区农作物病虫害、小麦检疫对象、贮粮害虫虫种、大苹果黑星病、美国白蛾、豚草、稻水象甲等多次专项调查工作。
同时还开展了对种子、苗木和农产品的调运检疫、产地检疫,国内引进种苗检疫和出口农产品检疫。有效地维护了国家的尊严和权益,防止了农作物病虫害等疫病的传入、发生和漫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