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技术商品价值量的确定
6. 技术商品价值量的确定
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存在较大的分歧意见。争论的焦点是: 生产技术商品的劳动是否存在社会必要劳动,技术商品的价值量到底由什么决定? 有以下八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技术商品的价值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这种观点又有以下几种说法: (1)生产同类技术商品的劳动时间存在可比性,从而在客观上形成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2) 决定技术商品价值量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生产该技术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即个别劳动价值直接等于社会价值; (3) 由复劳动价值决定。所谓“复劳动”,是指生产该技术商品实际付出的劳动和其他潜在研究者获得该项技术所可能耗费的劳动,两者进行社会平均,就可以反映出一定生产科研发展水平下某项技术商品的价值量; (4) 技术商品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通过经济效益来计量的,单位经济效益的劳动消耗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
另一种观点认为,技术商品的价值由生产该技术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决定,这里的个别劳动时间是指最先生产岀该种技术商品所耗费的劳动时间。这种观点有以下两种说法:(1)个别劳动时间是指通过交换被社会承认的个别劳动时间; (2) 技术商品应以个别劳动时间作为价值决定的基础,而技术商品的全部价值,还应包括经济效益分成在内。
第三种观点认为,技术商品的价值由它的使用价值决定。这种观点认为,先进技术可以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从而可以使企业获得超额利润,因而,技术商品的价值就体现在新增加的价值上。
第四种观点认为,技术商品的价值决定于第二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即根据社会必要劳动总量确定的必要劳动时间。技术商品没有第一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生产领域中只有个别劳动时间 (形成个别价值),决定其价值的只能是第二种涵义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它决定技术商品被社会承认的有效价值即有效劳动时间。某项技术商品的价值量的大小取决于社会分配给他的必要劳动时间的多少。
第五种观点认为,由于技术商品不是最终产品,所以在其价值量的测定问题上,除了受完成这项技术成果自身的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外,还要考虑采用这种技术的市场可能性以及生产和社会的经济效益等多方面的因素。
第六种观点认为,技术商品的价值不能根据劳动时间长短来确定,它的价值就是应用该项技术后带来的经济效益。或者说,技术商品的价值,表现在新技术运用后新增的财富上。后者是前者的物质承担者,后者的价值等于前者。
第七种观点认为,技术商品的价值量无法确定。因为,技术商品具有单项性,即只有一个生产者,并且每次只生产一件,不具有批量性,因而无法求得社会平均必要劳动时间。至于生产技术商品的个别劳动时间实际上也无法计算,而且与成果也不成比例。
第八种观点认为,技术商品只有价格,没有价值。因为科技成果本身形成不了价值,它每次都只生产一件,没有办法取得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平均数,没有办法比较。而价值则是在市场多次交换中经过比较、平均后自发形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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