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契税收入
契税收入1987年以前,都是并入农业税收入,没有单独反映。从1987—1991年,全自治区每年的契税收入为100万—300万元,最多不超过600万元。1991年以后,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房产交易逐年增加,契税收入也随着增加。1993年契税收入2 258万元,比1987年的114万元增长18.8倍,比1992年的1 121万元增长1.01倍。各年度收入情况如表2-2-3。
表2-2-3
年度 | 金额(万元) | 年度 | 金额(万元) |
1987 1988 1989 1990 | 114 192 279 412 | 1991 1992 1993 | 600 1 121 2 25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