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镇建制恢复和不断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全省共有小城镇、集镇200多个, 但尚无建制镇设置。1955年7月, 遵照国务院《关于设置市镇建制的决定》,全省开始设置镇36个, 1957年发展到76个。1958年公社化后镇建制撤销, 1962年又予恢复。到1964年,累计恢复和新设置镇43个。“文化大革命”期间,镇建制又开始减少,1977年只剩30个建制镇,低于1955年的水平。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随着农村改革的深入和农村商品经济的发展, 建制镇得以较快恢复和发展。特别是乡镇企业的崛起及城镇经商务工等非农业人口的增加, 使设置建制镇的标准也逐步放宽。到1985年底,全省建制镇由1982年的47个猛增到152个。截止1990年底,全省共设有建制镇183个(内县政府驻地建制镇65个, 一般乡级建制镇118个)。建制镇人口中非农业人口占34%。配备镇党政群机关干部4 000余人,平均每镇有干部22人以上。目前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目标的改革正在日趋深化,农村一大批以集贸市场为先导的小集镇迅速增加, 而且经济实力和综合功能也显示出增强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