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收入构成变化显著
在经营形式上, 家庭经营收入占主体地位。1995年, 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中, 按可比口径计算, 来自家庭经营的收入为851.65元, 比1980年的46.74元增加804.91元, 15年间平均每年增加53.66元; 比1980年增长17.22倍, 15年间平均每年增长21.5%。家庭经营收入占纯收入的比重, 由1980年的32.87%上升到1995年的88.45%,提高55.58个百分点。在产业收入比重上, 二、三产业收入比重明显上升。1995年农民家庭人均纯收入中的生产性收入, 来自二、三产业的收入为248.32元, 比1980年的14.75元增加233.57元, 15年间平均每年增加15.57元; 比1980年增长15.84倍, 15年间平均每年增长20.5%。二、三产业收入占纯收入中生产性收入的比重, 由 1980年的13.80%上升到1995年的27.31%, 提高13.51个百分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