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互助互济
1950年3月,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布布告,提倡公平借贷,有借有还。布告规定,农村义仓,由乡村人民政府会同农会,切实进行整顿,以真正贷给贫苦勤劳的农民为原则;凡热心救灾事业,互助互济,扶助灾民有显著事迹者,政府依法保证有借有还,并对其善意之举予以表扬。8月,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出节约粮食的通知,要求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自8月1日起,每人每日节约小米一两,以济灾荒。1951年春播期间,湟中县发动群众互助互济粮食96.6万千克,加上义仓粮和4万元贷款,基本解决了广大农民所需。湟源县借出粮食11.19万千克,青稞面5.55万千克,人民币5774.6元,解决了部分群众缺少籽种和口粮等问题。1955年,青海省各有关县、区、乡,结合当年春耕生产,加强灾区和贫困山区的生产救灾领导工作,将贷款、义仓粮、救济款和群众的财力捆起来使用,妥善解决了群众缺籽种、口粮和饲草的困难。湟中、民和两县除发放贷款6 300元、义仓粮3.5万千克、救济款3600元外,群众间互助互济粮食1.35万千克、饲草2.5万千克。1958年,民和县联合乡发动社与社、户与户之间的相互支援,自觉调剂出粮食2万千克,支援兄弟乡、社。1959年,海晏、民和、互助、湟源、乐都等县群众互助粮食3.2万千克。1967年,中共青海省委生产领导小组发出关于落实好社员生活安排的通知,要求受灾地区迅速组织人力协助社队检查决算分配和生产生活安排;返销粮要视困难程度安排指标,一次落实,分期供应;加强自力更生、计划用粮、勤俭过日子的教育,积极开展生产自救,提倡社员之间互助互借。1981年,各地在努力做好生产自救工作的同时,积极发动群众互通有无。民和、乐都、湟源、湟中、互助5县群众间互济粮食1.65万千克、饲草465.5万千克、现金1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