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大包干”到办职工家庭农场
1979年,全省农垦企业在推行财务包干的同时,推行了“包定奖”责任制。把企业生产经营成果和职工物质利益联系起来,逐步解决职工吃农场“大锅饭”的问题。场部对各基本核算单位(生产队)实行定人员、定产量(产值)、定费用、定盈亏、超计划利润按四、二、四比例分成(即场部四成,生产队二成,职工四成)。对适合“一家班”经营的生产项目,如养猪、牛、羊、鱼、蜂等包到户;对易于搞定额的实行计件工资。人参、养鹿等特产推行联产计酬,超产奖励。到1981年春,全省国营农场生产责任制的形式有了新的发展,基本上可分为三种类型:
❶专业承包、联产计奖责任制,约占职工总数的65%;
❷专业承包、联产计酬责任制,约占25%;
❸专业承包,联产到劳责任制,约占2%—3%。特别是专业承包,联产计酬和联产到劳责任制受到谷物、畜牧、果树农场职工的欢迎。1982年省里全面推行了责任制,在经济指标上注意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注意克服平均主义。1983年是联产承包到户的大包干责任制最多的一年,也是全省国营农场变化比较大的一年。全省联产到劳的职工12 668人;大包干的职工25 798人,占农业(包括农、林、牧、副、渔)工人的67.8%。全省农业、牧业、特产、果树各业生产场都获得全面丰收。
1983年8月,国务院领导同志在视察新疆期间,在听取农垦工作会议汇报时提出:“国营农场要办职工家庭农场,即大农场套小农场。农场通过经济纽带,经济合同,生产前后的服务和家庭农场联系起来,形成农场的整个体系。”据此,省农牧厅召开了国营农场经济体制改革会议,总结交流了梨树农场等单位的经验,认真研究了职工家庭农场的性质、规模和定额上交标准等有关实际问题。明确了国营农场是全民所有制经济,家庭农场是国营农场的组成部分,它将逐步作为国营农场统一管理的经济层次而存在,是今后国营农场内部的主要经营形式,也可以叫做承包性的国营农场。国营农场的土地、草原、山林、水面等只是固定给职工家庭长期使用,所有权还是国营农场的,职工不得变卖、出租或转让。
家庭农场是在国营农场统一下举办的仍然保持大农场的许多特点,有统有分,统分结合,实行“全民所有,分户经营,定额上交,自负盈亏”。家庭农场的规模,根据当地情况,以家庭承包为基础,以一家一户的生产力水平为依据,按照劳动能力,生产工具,技术水平,适当定其规模大小。家庭农场定额上交的标准,根据实际情况,土地5—10公顷,上交商品粮5万公斤以上,收入万元以上,上交利润千元以上。1983年全省推行的家庭承包的生产责任制,是家庭农场的雏型,1983年末,许多办得好的家庭承包户,已经具备了家庭农场的条件,到1984年家庭农场发展到20 098个,劳动力33 837个,其中固定职工26035人,占农业固定职工的54.1%。加上参、鹿场的家庭承包、班组承包和其它承包形式,初步形成了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多种经营体制。
1985年,全省职工家庭农场已处于稳定阶段。有各类家庭农场28 437个,其中独户28 121个,联户316户共28 813户,参加的固定职工35 393个,占当年固定农业工人总数的73.4%。其余为班组承包等形式的责任制。其中:种植业24 830个,饲养业1 040个,水产养殖业57个,林业102个,果园1 467个,其他941个。承包耕地面积为45 617公顷,占总耕地面积71.9%。
这些家庭农场办起来后,伴随着所有权和经营权的相对分离在劳动组织形式上,实行各家各户,分散劳动;在经营上,广开门路,实行农林牧副渔工商建运等项目;在经营方式上,在国营农场指导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有自主权和决策权;在分配形式上,实行定额上交,自负盈亏,打破了两个“大锅饭”和“铁饭碗”,基本上形成了以户为单位,定额上交,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许多国营农场,从解决好经营权放开和经营利益入手,实行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打破了旧的高度集中经营模式,国营农场的职能转变为职工家庭农场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型的管理体系。为家庭农场具体落实解决承包的有关改革、生产技术、产品流通、生产资料供应等生产方面的困难。同时也推动了国营农场经营运行机制和所有制结构的改革,使国营农场的面貌发生了历史性的变化。
随着国营农场经营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从1985年起,一是巩固、完善“大农场套小农场”的双层经营体制,强化服务体系,搞好产前、产中、产后社会化服务。农垦企业的领导从行政指挥型转变为生产服务型,农垦企业把部分行政科室变为服务实体,不仅解决家庭农场的良种、化肥、农药、机械等生产资料问题,还帮助家庭农场解决种、管、收、卖等实际问题。二是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合理确定承包基级和承包指标,正确处理统、分关系,国家、企业和个人三者关系,解决好家庭农场负盈不负亏的弊端,强化自我调节能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逐步实现家庭农场规模效益、劳动力和技术效益的最佳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