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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12_226第二十一 下一 章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12_226第二十一 下一 章

【第二十一 下一 章】

竊意:人何為以食色較禮輕重?蓋將欲言禮之為輕耳。欲言禮輕者,本有滅禮之見,欲以此見出個禮所不必設之意也。他正是告子一流,見人而甘食,不食則死矣,生而悦色,不娶則人道絶矣,聖人卻乃制出許多禮來拘縛强人,使之不以禮則不食,不備親迎大禮則不得妻,抑何也?果是禮為不可廢之事,則必有以禮則飢死,親迎則廢倫,而禮亦有時行不去者矣,可見人性上有食色而無禮云爾。此豈非外仁義、性無善之見乎?屋廬子有以揣知其意矣。若依舊説禮重,則殺身廢倫,固不可偏輕;而若言禮輕,則又正中其幾矣,所以不能對也。亦異於後之賢者,强所不知,輕與較夾,反資賦證,並累門墻者矣。與公都之不答季子,同見其慎言重道意也。
此固辨邪説之端,以明禮制之非外,而因之聖門時措之宜,有可推得者矣。故集注曰:‘義理事物,其輕重固有大分,然於其中又各有輕重之别。聖賢於此,錯綜斟酌,毫髮不差,固不肯枉尺而直尋,亦未嘗膠柱而調瑟,所以斷之,一視於理之當然而已矣。’困勉録曰:‘此注雖似抑揚重權邊,然其實正意只要明禮之重于食色,勿誤認。’竊意:此章主用權一邊者,固非正意;而又只主理慾之分者,亦非正意。只是因人陰壞禮法之意,發明個人所當以道理為主,而使以之裁用食色等,不可推擡食色等以為道理外主意耳。夫所謂‘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於生;死亦我所惡,所惡有甚於死’者,正為此辨也。若是理欲之分自爾,用權之宜亦自爾,但不當偏主作正意耳。
此章論禮。凡聖門所謂彀率規矩者,莫不取正於禮。則人道固是莫大乎禮,或有不必重之論,所當深闢而力拒者矣。況説到義理事物、輕重稱量之法,而用禮通變之事例舉矣。故下二章總舉無人不有之良,以及無盡不極之道,而學聖之始終見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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