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三〕[1]十二 下四 章】
孟子曰:‘無罪而殺士,則大夫可以去;無罪而戮民,則士可以徙。’趙注曰:‘惡傷其類,視其下等,懼次及也。語曰:“鳶鵲蒙害,仁鳥增逝。”此之謂也。’集注曰:‘言君子當見幾而作,禍已迫,則不能去矣。’○竊按:大夫服官政,故言去,謂致其所任之事也。士只有家,故言徙,見未必有所任之事,則惟有遷而他適矣。○正義曰:‘於士言殺,於民言戮者,總而言之則同,而别而言之則戮輕於殺矣。’
大全輔慶源曰:‘可以者,在時宜為可也,失此幾則有欲去而不能者矣。此明夷之初所以不食而行,遯之初所以有尾厲之戒,而孔子往趙所以及河而復也。’○竊意:此必言殺士去、戮民徙,則蓋於己初未嘗有禮遇之失,而特於下位也,賤類也,已見其陵輕不敬之實。然此不是一體同列,則似不關於自己上來矣。猶視為去就之斷者,為其幾之已著也。夫幾者,又其所以相待上實地也。苟不以目下之痕迹為之去就,而能以未行之實地為之進退,則此豈非見事之遠而決幾之斷者乎?所以比上章只論體勢者更加精密爾。若是竟可無土芥見待之理,則何以有仇讎其君之境,以涉薄科,有如論者之嫌乎?故知上章則汎論,而此章則正論君子所以自處之道也。其轉次發明,何等周密完全。而讀者每疑聖賢言語尚有語病,至欲補不當補之地者,緣只就本章上短見近求,而未及考節次大意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