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
孟子曰:‘求也為季氏宰,無能改於其德,而賦粟倍他日。孔子曰:“求非我徒也,小子鳴鼓而攻之可也。”集注曰:‘求孔子弟子冉求。季氏魯卿。宰,家臣。賦,猶取也,取民之粟倍於他日也。小子,弟子也。鳴鼓而攻之,聲其罪而責之也。’
正義曰,案論語曰:‘季氏富於周公,而求也為之聚斂而附益之。子曰:“非吾徒也。小子鳴鼓而攻之,可也。”’即是事也。云‘季氏魯卿’者,又案左傳:‘魯卿,季孫肥。’時冉求嘗為其家臣。
由此觀之,君不行仁政而富之,皆棄於孔子者也。況於為去聲。之强戰?争地(而)〔以〕戰,殺人盈野;争城(而)〔以〕戰,殺人盈城。此所謂率土地而食人肉,罪不容於死。趙注曰:‘孔子棄富不仁之君,況於争地争城而殺人滿之乎?此若率土地使食人肉也。言其罪大,死刑不足以容之。’○竊意:地者,賦税丁役之所由生;城者,子女穀帛之所貯在。故各言之。
大全尹和靖曰:‘如湯武之征,伐罪救民也。戰國之戰,以亂益亂耳。而求富之、為之强戰,是助桀而富桀也。’○疾書曰:‘前篇云“厩有肥馬,野有餓殍,此率獸而食人也”,此云“此所謂率土地而食人肉”,蓋馬非食人之獸,而肥馬而殺人,則便是馬食人也;土地非食人之物,而争土地而殺人,則便是土地食人也。’揚子法言:‘長平之戰,四十萬人死,原野厭人之肉。’語脈相類。而孟子所引之語尤為活動警惕,正可玩想。而輔慶源解之云:‘以土地之故殺人,是由土地而食人肉也。’此説不是‘率土地’與‘率獸’,語同而解殊,一也;諸侯殺人而便説諸侯食人,語法不活,二也;‘争地盈野’、‘争城盈城’,只是所以形容得率土地食人肉底原故光景也,不是正説率土地食人肉底事也,而今乃直以此當食人之事,三也。
竊意:要看不仁之君,則不但取於民便止,固將取土地於他人之國而附益之。蓋其厚斂之私,勢必不至此不已,則其害到極於殺人之罪耳。天彝倒喪,孰甚於此?故此章專欲説强戰殺人之罪,而必自求也之賦粟説起者,指源流之所自也。凡聖門中每常眷眷於聚斂之誡者為此。
故善戰者服上刑,趙注曰:‘上刑,重刑也。’竊意:不止謂重刑,重刑之極謂之上刑。連諸侯者次之,辟闢同。草萊、任土地者次之。’集注曰:‘善戰,如孫臏、吴起之徒。連結諸侯,如蘇秦、張儀之類。辟,開墾也。任土地,謂任民耕稼之責,如李悝盡地力,商鞅開阡陌之類也。’
大全孫臏齊威王臣;吴起衛人,為魏文侯將,皆善用兵者。蘇秦洛陽人,以合縱;張儀衛人,以連横,顯於七國時。前漢食貨志云:‘戰國時,李悝為魏文侯作盡地力之教。’通鑑:‘周顯王十九年,秦孝公十三年也,秦商鞅令民父子兄弟同室内息者為禁,並諸小鄉聚為一縣,縣置令丞,廢井田,開阡陌。’田間路南北曰阡,東西曰陌。朱子曰:‘所謂開者,乃破壞殘削之謂,而非開置建立之名。’蔡澤傳曰:‘破壞井田,決裂阡陌。’觀此可見。○集注以任字為任民責之意,恐未安。佐録曰:‘任字似是自任之意。任土地,言以土地之事自任,充斥開墾不遺餘利也。又意任字乃是“任他”之任。古之聖王田制有定,計口授畝,使不敢惟意自取,則莫非節民志之道也。今乃任民自取,惟力是視,則强弱相欺,兼并起矣,豈非聖人之所大憂者乎?’竊意:既以闢盡餘地,多生穀□,賦斂為心,則民有智愚施弱之分,而不無勤惰厚薄之殊矣。不得不移其不善者,而使善治者治之耳。視今從給並作的情態,則不難知矣。於是力足者益富,買田則許之;力不足者益貧,舍田則許之。富而益足,則愈多而不禁;貧而益弱,則益盡而不恤。此之謂任。一任字上,其無限為穀不為民底富利心腸,可謂道盡矣。○寅録,問:‘連諸侯者,何以為罪?’曰:‘必欲連諸侯者無他,乃欲因緣相結,以便虚勢,則是不過意在將戰,而戰必能殺人之多者也,惡得無罪?’又問:‘辟草萊、任土地者,民得餘間之地以廣耕稼,則於民有益而國亦無言矣,其以為罪,何也?’曰:‘朱子嘗曰:“阡陌溝洫,所以正經界、止侵争。”先王之為此,豈不知閒曠之可耕而為利耶?其所以節民志、禁貪汙之意,至深遠矣。今人或於田邊隨意加起,以誑其上,則為官者因之加税無算,則知辟草任土之際,貪官汙吏取必無制,其為害民何可以勝言?特以富國為心,故不顧其害,亦惡得無罪?’○顧麟士曰:‘兩“次之”猶云“即次之”,言聞其罪也,不是恕之之辭。’
胤録曰:‘此章專為强戰殺人者誡也。凡好戰者皆罪,而獨善戰者必上刑者,為其巧於戰陣之事,務以殺人之多為勝者也,故服上刑。連諸侯者,結綫同儕,以為强戰之助者也,故為次。辟草任土者,富强其國,以便强戰之資者也,故又次之。次第之等特以緩急言也,然其為强戰之心則一也,故異事而同罪。’○又曰:‘既無為仁之心,而只為欲富之計,則其勢必不至於强戰不已。富止於財尚不可,況馴致到强戰乎?强戰之罪,以其殺人也。一有是心,則連諸侯非交鄰之意,所以利與戰也;辟草任土非厚生之意,所以利資戰也。為未得此,故或為富國非不殺人之説,以富之别為一層於上,以辟草任土作别業於下,而章旨歧矣。’○竊意:辟任之刑,亦不當仍作責求意講。首言所以不强戰不已底源流,末言所以為强戰設施底法制。須見綴文家結必顧起而意不犯複之妙。○戰而能必取必□者,是所謂殺人必殺而善於戰者也。然戰不能徒善於臨戰之際以為善也,必也廣援與以作不可撓之勢,厚聚殖以作不可竭之形。連諸侯及辟草任土,即世俗所謂為此之道,故孟子以為同罪。然則下二刑,其實俱統於善戰之刑,但以去戰遠近分緩急而為次等。
此章即世俗不可革之弊,而乃求諸遠難之極也。凡為此者,取必於敵,豈非遠之又遠乎?以前所為求前所欲,是猶緣木而求魚,非難之又難乎?此惟在一心上義利向背之分,而或使天下生靈咸得其所,或使天下生靈肝腦塗地,所當致察而申戒者,其惟一心乎!故次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