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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11_457萬章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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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11_457萬章 上

【萬章 上】

【第一章】
萬章曰‘父母’云云。○按:‘我竭力’以下,正所以解‘恝’之意,而‘不若是’三字釋在‘何哉’之下,言之心,必不若是之恝,而自以為我則惟當‘竭力耕田,共為子職’而已。我既不失在我之道,則父母之愛不愛,於我何有乎云爾。蓋此語孟子擬為公明高替答。長息‘往于田’則‘聞命’,號泣則吾不知之。問其意概曰若但‘往于田’,而不‘號泣于旻天’,則正是‘我竭力’以下云云之意,而真所謂恝也。如此看,意方周足。不然則‘竭力耕田、共為子職’,初未見其有怨慕之意。而集注之釋‘於我何哉’者,恐涉費辭而猶欠分明,此當更商。○共字,小注作平聲,蓋與‘供’通,然不若以‘恭’字讀,未知孰是。
‘帝使其子’云云。○按:‘為不順’,順字兼上篇‘得親、順親’之義。
‘不得,失意’云云。○按:尚書注云:‘生三十,方徵庸,歷試三年而居攝。’與此注‘時年五十’之語相牴牾,可疑。抑張子所謂‘五十而無父母’者,或近之。而或問以為無所考,小注真西山之論亦為一義。
【第二章】
‘以女為人’云云。○按:不告、不告之説,當一以孟子之言為正。程子‘治之’之云,終有所未通。已論在離婁篇。
萬章曰‘父母使’云云。○按:‘汝其于予治’,猶言汝助我為治耳。既受之命而治其臣庶,則豈可私使治之哉?集注之釋恐或未盡。○‘奚而不知’,聖人之智也;‘亦憂、亦喜’,聖人之仁也。聖人仁智各有攸當,方其浚井也,知之將揜己,故預為匿孔以免患;及以愛兄之道來,則喜心油然而生,而揜井之事已便忘了,有若初無是事者矣。若曰揜井之事非俄頃間可忘,而以兄弟之故,不怨不怒云爾,則其所以喜之來者,雖與‘僞喜’有間,終有些勉强底意,而非所謂‘自不能已’也,豈之心哉?
【第三章】
萬章曰‘流’云云。○按:‘不藏怒、不宿怨’,此是大綱説,在則初無可藏之怒,可宿之怨也。
萬章’云云,小注雙峯饒氏曰‘仁人’云云。○按:雖有怒、雖有怨,少間便釋然,皆非所以語仁人之心,當曰雖有可怒、可怨,亦不藏、不宿也。
吴氏曰‘言聖人’云云,小注朱子曰‘封之’云云。○按:‘不得謂之仁、不得謂之義’,‘仁、義’字當互换。蓋縱之太過,以私恩害公義,非義也;窘治之甚,以公義害私恩,非仁也。○更按:縱之太過,是仁;流於姑息,不得為仁。窘治之甚,是義;失於殘暴,不得為義。以是言之,則亦可矣。
【第四章】
咸丘蒙問曰‘語云’云云。○按:‘為三年喪,是二天子’,此説姑以釋堯典孔子之語,以為不臣之證耳。若至後世之君,受内禪為天子,而為上皇為三年喪,則固無二天子之嫌矣。
‘樂器之’云云,小注雙峯饒氏曰‘百姓’云云。○按:‘百姓如喪考妣’,蓋言其痛慕之情,無間於父母,非必服三年而後始可言‘如喪考妣’也。注亦然。至於畿内斬衰期年之云,與儀禮齊衰三月之説不同。其下‘今也’之今,亦未知指何時也。大抵天子統一國之尊,率土之民,宜皆為之服喪三年。而周公制禮,卻許圻内齊衰三月,圻外則無服,愚於此竊嘗疑之。意古者封建諸侯,以大義言之,則天下之民固皆統於天子,而諸侯既各有其國,則其國之民亦各見屬於其國之君,而疏逖於天子矣。故直斷以無服,圻内則與圻外少異。然又以為方喪之制,不可直同於父母,遂定為以月代年之服。此禮作之初,不能盡律之以大義,而周公之所以又待於後人也。及至後世,天下一統,而方喪之制益以謹嚴。朱子服議斷以斬衰三年,只以為庶民官吏之貧者不得盡責其全而已,未嘗以自處其全者為不可也。此所謂‘禮時為大’,而周公之制,今不可復援也。如儀禮舅姑服為期年,而魏徵更定為三年,則後世不敢改,豈以魏徵之知禮反賢於周公而然耶?誠以古今時變不同,禮隨以義起,則不可更自處於其薄也。
我國君喪,儒士以下皆無服,只以白衣終三年,此甚無謂。後之論禮者,只當推明朱子服議之意,斷為斬衰三年之制,但不責庶民之貧者可也。而乃反遠引儀禮之説,以為無服為當,或齊衰三月亦可,是皆拘儒俗士,徒泥於古文而不深究乎義理時措之宜者也。愚於此不勝慨然。今因説而略卞之,未知知禮君子以為如何也。
‘不臣’云云。○按:此釋‘獨賢、孑遺’之義,與注不同。
‘孝子之至’云云。○按:‘尊親之至,莫大乎以天下養’,此合尊養而大綱説,下文‘尊之至’、‘養之至’,始是分尊養而對(柱)〔著〕説。蓋或有尊而不養、養而不尊者,則尊與養終是兩事。○‘永言孝思’,諺解以孝與思分為二事,恐未然。孝思是孝之思,蓋謂永其孝之思耳。
曰‘只載’云云。○按:咸丘蒙所引古語云云,蓋以瞽瞍之北面謂‘父不得而子也’,此甚害理。孟子既斥其非,而乃曰瞽瞍‘反見化於其子’,以是而言‘父不得而子’,或可耶云爾。此特因古語而借用之耳,記疑胡雲峯説正是此意。
‘敬謹如此’云云,小注南軒張氏曰‘古之’云云。○按:孟子之言‘父不得而子’者,特因彼語而設辭以反之也,觀於‘伊尹割烹’章集注可見也。南軒説恐是錯解。
【第五章】
曰‘敢問薦之’云云。○按:上言‘天受之、民受之’,下言‘天與之,人與之’,雖以天人對説,然此都是天之‘以行與事示之’者,故畢竟結歸了一‘天’字。‘崩’以下,極言不能與之故。蓋不在而人心自然歸,非有使之者,則在而相二十八載,亦非之所能為可知也。
【第六章】
‘匹夫而’云云。○按:伊尹周公仲尼皆不有天下,四聖之中惟外未有天子薦之者,非獨仲尼而已。然伊尹周公之不有天下,則非由天子之不薦,蓋以繼世者非如之可廢故耳,故與並稱。仲尼之時,之德已衰,而嗣君不足以繼承先業,固無不可廢之理,則仲尼宜有天下而無天子薦之者,此所以區别於伊尹周公者也。
上章及此章節節提掇‘天’字,以明非人之所為,終曰:‘莫之為而為者,天也;莫之致而至者,命也。’蓋天命卻有兩樣,如云‘富貴在天,死生有命’之天命,是以氣化言;如云‘天命之性’,天命是以理言。然天者,主宰之謂;命者,流行之謂。主宰流行之義,於理於氣皆可言,而理與氣元是不相離底物事,則所謂天命又豈有二致哉?二章所言,正是合理氣混淪説耳。蓋就其中分看之,則之賢不肖,之薦天為相,歷年之久近,謳歌訟獄之歸不歸,與夫伊尹周公仲尼之不有天下,莫非氣化之所為,而非人力之可容也。既不肖,則自當有天下;既賢,則不當有天下。惟其自當有也,故不得不與之矣。惟其不當有也,故不得以與之矣。至於太甲成王,足以繼世,則伊尹周公亦不當有天下,而亦不得薦之於天矣。此皆理之所必然,而聖人只得順理而行,又非私智之所自為也。然理與氣化渾融無間,而又都是一個主宰、一個流行,則天與命果有二致乎?○或曰:‘子言誠然矣,而以理之當然者言,則有大德者宜其子孫世有天下,而則一世而替,三代則世世相繼,何天命之薄於而厚於三代耶?’曰:‘以德言之,則,固無異也;而以功言之,則之平水土,之除暴救亂,又是之所未有也。故民心之不忘,久而愈深,而天命之眷顧,亦隨而愈篤,此亦當然之理也。然氣化之流行有萬不齊,而理之當然者或不能直遂焉,恐不可以一概説也。’○或又曰:‘之薦之薦,固由於之不肖矣。若則有子之賢,而猶必薦,聖人亦避嫌乎?之薦苟是也,則何不薦乎?’曰:‘聖人之用不出乎經權二字。經者,天下之大法;而權者,所以濟經之不及也。天下非一人之私物,而惟聖人可以有之。故皆得聖人而傳之,此天下之大法也。天下之大法,豈得以變之?況之賢聖及若草木鳥獸,“奏庶鮮食”之功,非之可比者乎?薦之意,恐由於此矣。若夫之歷年不多,施澤未久,而謳歌訟獄之自歸于,則非之所預度也。及之傳子,而傳子又為天下之大法,則亦豈得以變之?而又見誅暴安民之功,自當世有天下,有不得以辭焉。故雖有伊尹周公而不敢薦之於天矣。經權之互變,義理之無窮,蓋恐如此。豈之意出於避嫌而之意出於私欲哉?’
【第七章】
‘天之生此’云云。○按:‘知、覺’二字,若公共説人心之用,則卻都是一事,但知是平説。大凡知、識、覺,則有怳然驚悟底意,此所以少不同也。然此章‘知、覺’卻就事理上説,知是知此事,覺是覺此理。則‘知、覺’二字,又不無淺深精粗之别。
‘此亦伊尹’云云。○按:‘識其事之所當然、悟其理之所以然’,此語比程子‘知此事、覺此理’之云,意尤完備。蓋事與理對言,則事是氣,而理是理也。如曰‘事之所當然’,則所當然即理也,而上面又有所以然矣。‘其理’字實指所當然而言,而所以然猶曰所以當然也。蓋所當然是理之散殊處,所以當然是理之一原處。論語‘四十不惑’注曰‘事物之所當然’,‘知天命’注曰‘所以當然之故’,正與此注同意。
小注朱子曰‘程子’云云。○按:朱子此説大體固然。然分而言之,則事親、事兄是事也,當孝、當弟是所當然之理也,所以當孝、所以當弟是所以然之理也。如此説,方覺分曉。
‘辱己甚於’云云,小注慶源輔氏曰‘辱己’云云。○按:‘辱己實由於枉己’云云,語甚無當。
【第八章】
‘近臣,在朝’云云,小注吕氏曰‘辭受’云云。○按:吕氏此説大失本旨,種種病痛,不可勝言,記疑已卞之。蓋其意以此章命字專作理字看,所以不免有多少差誤。
新安陳氏曰‘吕氏’云云。○按:‘安於命’三字,姑以釋此章‘有命’之説則固無妨,然安命是中人以上之事,聖人以義處命而已,安命有不足言矣。
【第九章】
萬章問曰‘或曰’云云。○按:食牛,未足為干君之道,或説不近理。抑養牲者是掌國之犠牲者,故百里奚為之養牧,而犠牲肥腯宜於亨祀之用,因此而得幸於君之謂歟。或謂自鬻飯牛而得五羊之皮,獻於繆公,恐非也。五羊之皮何足為賂貨,而繆公得而悦之耶?
‘知虞公之’云云。○按:‘知虞公’以下,先言食牛干君之非智者之所可為,而因舉智之實事以明之。‘相’以下,承上文先舉賢之實事,而卒言‘自鬻成君’之非賢者之所可為。‘賢、智’二字為上下關鍵,而反復抑揚,屢致其意。其曰‘可謂智’、‘不可謂不智’、‘不賢而能之’、‘賢者為之’等語,雖若錯亂重疊,而從容味讀,則見其旨意活絡,語勢低昂,非但義理之好,即其文章之卓然,非後世詞家之所及矣。
伊尹百里奚’云云,小注范氏曰‘之’云云。○按:此以之不諫謂由於無所遇,恐未當。若如其説,則宫之奇果為有所遇者耶?大抵見幾而去,固是智也;而不諫而去,又非賢者之所可為。之事,雖不可考,然必如記疑所謂‘平日諫君已多,不見聽用,到此決知其諫之無益,故不諫’云云,然後方可為孟子之所許也。
南軒張氏曰‘於’云云。○按:在不必諫之地,此説亦未必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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