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然章中解】
曰:‘敢問夫子之不動心,與告子之不動心,可得聞與?’‘告子曰:“不得於言,勿求於心;不得於心,勿求於氣。”
此公孫丑之問,而孟子誦告子之言如此,且將以斷之也。不得,謂凡有所不達、不能處也。告子以為於言有不義,只可助於其辭,不宜更求於其心之内;於心有不固,只可持其志,不必更求乎其氣之害也。蓋以義為外,而不本於内;以心為内,而不管於氣也。故謂其言語之失,直當求之於言,不足以關吾心,是外而不為内者也;其意念之失,直當求之於心,不足以顧其氣也,是内而不為外者也。皆以義為外,不與内為一之意也。以其言勿求心,心勿求氣,判為二道,各主其一,以為堅持强制之道也。所謂‘仁,内也,〔非外也;義,外也〕,非内也’者,即其指也。詳見告子上篇。孟子先引此告子之言,因以反覆比論其與己不同之故。凡下所言,持其志以養,而無暴氣而全之,知言之蔽於心,而斷其心之害於事也,無非為此兩句之辨而已。○前言黝舍二子之事雖有務氣主内之異致,然亦未嘗以其内外各求而至於離貳之也。今告子則乃以内外為二本,而各事其一以求其效,其離畔已甚,害道大矣。
‘不得於心,勿求於氣,可;不得於言,勿求於心,不可。夫志,氣之帥也;氣,體之充也。夫志至焉,氣次焉。故曰:“持其志,無暴其氣。”’
此孟子蓋既誦其言,而斷之如此。謂彼謂‘心勿求氣’者,不失其本,猶之可也;至‘言勿求心’,則遂遺其本,不可必矣。然凡曰可者,亦僅可而有所未盡之辭也。其不可者初不足説,且待於後之‘知言’處斷之矣;就其可者亦有未然,則不可以不審辨,故於此專以此一句心勿求氣。之失辨之,其不可以二之之體亦已並著云。志者,心之所主也;氣者,身之運用也。次,來舍也,如‘次于郎’之‘次’。暴氣者,謂作為而害之也,如告子之着意强正、强探,力制以撓其氣者是也。言若論其理,志主於氣而為帥,氣充於體而為從,志之所至,氣即隨焉,本末常相須而不離者也。我故以為凡為敬守其志者之功,必須出於無所作為以害其氣,乃為至也;其無暴其氣者,乃亦所以為持其志故也。然則其不知二者之為一事也,而曰‘心勿求氣’,至於强持力制以害其氣而不顧焉者,豈不為失之耶?故於此先言其理而析之,至後段又必詳言其用功之説。其曰‘配義’,則持志之事也;其曰‘助長’,則無暴之説云。○愚按:‘不得於心,勿求於氣’之論,孟子初以為可,亦有説焉。如使告子合志氣言之,而曰氣在乎心,心通乎氣,一焉無二,而但其為功則求諸心,不求諸氣,如是為義而求於心云,則是專於為本,不事其末,正為根本之論。為此之言初無不可,但告子缺。以為此則不然,謂其言則勿求於心,心則勿求乎氣,其意兩勿相求者,反以志氣分決而各用之,偏事其一而廢其一者也。其所以分離隔斷不相貫通,即其病,與上一句初無分别,而同一其指意而已。必若論其本源,則志,帥也;氣,充也。志至而氣次焉,則志者其帥,其至也者,固已為其本;氣者其充,其次焉者,亦所以不可暴之也。其體之相配而不相離如此。如上一句,言者,其苗也;心者,其本也。一焉無二之體者,其為義亦一而無異而已也。故孟子因此而特發此義,明其一體不可偏無之意,以救告子之失耳;非謂有持志之功,又有無暴之事,持志之外别有無暴者,而可以為兩般工夫,如告子之見焉也。至此則以其為氣所帥而言,故變心而言志。
‘既曰“志至焉,氣次焉”,又曰“持其志無暴其氣”者,何也?’曰:‘志壹則動氣,氣壹則動志也。今夫蹶者趨者,是氣也,而反動其心。’
此一節公孫丑問,而孟子答之,乃申解其本末一焉,而所以不可暴氣以為其志之病之意也。公孫丑以為既言志至氣次,則只專言持志如告子,可矣;又必兼言無暴其氣,何也?孟子遂申言二者之一體,所以必兼言者是也。壹,專一也;蹶,顛躓也;趨,走也。言志之所向專一,則氣固動矣,然氣之所在專一,則志亦反為之動。如人之顛躓趨走,是不過氣之所在,而反動其心焉。則志亦氣,氣亦志,本末一焉者也。此可以見持其志者之不可以有暴其氣,而無暴其氣者之亦所以為持其志者也。然則其謂之‘心勿求氣’者,可乎?如君子所以九容三貴等處,皆所以為無暴其氣者也。
‘敢問夫子惡乎長?’曰:‘我知言,我善養吾浩然之氣。’
公孫丑復問云云。○知言者,知凡言之出於其心而不可逃,其心之害於政事而不可易也。解在於下,此對告子‘言勿求心’而説。浩然,充滿剛大之意。氣,即所謂體之充者,本自浩然,失養一作‘無配’。則餒。惟孟子為順而養之,以復其體。其説下文備焉,此對告子‘心勿求氣’而言。蓋孟子所長皆告子之所失而反之者也,故二者皆反告子之辭。下節皆然。蓋知言,則以仁義為内而性之,一作‘以仁義為心而存之’。盡其心而知其理矣;養氣,則以道義為衷而養之,持其志而帥其氣矣。本末盡而内外一焉,有事其本而理無不得者,此孟子之所長也。如此,則本於心而理於言,以一心通天下之志,而無不達矣;集其義而充其體,以吾心合天地之正,而無不慊矣。理體無不得,其心自然無可動處,舉天下之大而無能撓其體者;所事無不是義,其心自然無可動處,此其所以當大任而無所動其心也。告子之學,二者與此一皆相反,則其所不動心,無非失其理之本然,而害於其性之天者可知。下文詳言。
‘敢問何謂浩然之氣?’曰:‘難言也。
上文對告子之辭,故先知言;至此而先養氣,以其本末之序也。○‘難言者,蓋其心’云云。
‘其為氣也,至大至剛,以直養而無害,則塞于天地之間。
至大,初無限量;至剛,不可屈撓。蓋天地之元氣,而人得而生者,其體段本如是也。所謂浩然,能順直其性而養之,無有矯强以正助者,則其本體不虧,充滿活潑,可以塞乎天地而無不足矣。所謂善養。程子以‘以直’為句,謂又必以正直也。其説‘剛大’者,言其體段;‘塞間’,則究其道義之所充一作‘極’。也。其養與無害兩事,下文兩節具焉。蓋因告子襲義助長之病,又於善養上發此無害一義,即應‘無暴’之説而明之者也。程子曰:‘天人一也,更不分别。浩然之氣,乃吾氣也。養而無害,則塞乎天地;一為私意所蔽,則欿然而餒,(知其)〔卻甚〕小也。’謝氏曰:‘浩然之氣,須於心得其正時識取。’又曰:‘浩然是無虧欠時。’
‘其為氣也[1],配義與道;無是,餒也。是集義所生者,非義襲而取之也。行有不慊於心,則餒矣。我故曰,告子未嘗知義,以其外之也。
此以‘養之’言之,蓋前言‘持志’之事之謂也。蓋謂必持其志以養其氣,而告子以其義勿求心至亡其義,而失之養者也之意。配者,合而為匹也。謂以道義為主,而作其配,如匹合然。蓋於志至氣次、志壹氣壹處見之。義者,人心之所宜;道者,天理之所行,乃心之德,而志之所由者也。餒,飢乏而氣不充體也。集注以‘配’為氣助其道義也,則其所配者於志帥氣次、帥從之體倒了也;以‘餒’為皆道義也,道義則只是由放失,不可以言餒。言氣之為物,本與道義合而為從,以為之命者也。失其道義,則無所為配,飢乏不能獨充其體然也。此直養之道所以必由此也,而無是則謂之餒也,不得謂之養也。集,聚也,存也;集義,聚集其義,存之在内,如言内積忠信是也;襲,掩取也;義襲者,求諸事為,其掩之自外,如由外鑠我者也;慊,快也,足也。因以申言之曰:是其生之之源,由於其義常存,而是理充足於中,而自然發生,非是義襲之事為之間,而自外取得者也。以其所行一有非宜而不足於心,則其剛大之體便餒而不充者見之,可知是生於是義,非由外也。如此則所謂義者,又只是吾心之宜,非有作於外者,又從可知矣。告子不知如此,以義謂從其理於物。彼如從其白於外也,求之於外,襲之於事,矯揉强制而為之,是豈為知義哉?上文‘言勿求心’、‘心勿求氣’,其説皆即是外義者也。其襲義於外,舍心以為氣,即氣失其配,亡其發生之源矣。
此節必引告子之外義,以正其義勿求心而其氣失養之弊,蓋遺於内而失之是外□。○愚按:至此又以其所養言之,故變而以其志之道義言云。蓋上言本末,故持志、無暴兩言其事;此言其氣,故直言直養、無害而已。上言其理,故言志,又言氣,志氣必兩對;此言其養,故專言道義,而氣自已在其中,無别為養氣者在耳。蓋以上節,則特就辨告子之道而汎言其理也,曰志、曰氣,而曰持、曰無暴而已;至此節,則孟子乃推言其自為之功也,又必謂之道義、謂之浩然、謂之集義、謂之勿助而善養之,皆進乎一等,以就其極者而言,其命言之義如此云。
‘必有事焉而勿正,心勿忘,勿助長也。無若宋人然:宋人有閔其苗之不長而揠之者,芒芒然歸,謂其人曰:“今日病矣,予助苗長矣。”其子趨而往視之,苗則槁矣。天下之不助苗長者寡矣。以為無(蓋)〔益而〕舍之者,不耘苗者也;助之長者,揠苗者也。非徒無益,而又害之。’
此以無害言之,即前言‘無暴’之解也。蓋又謂其持志者,必須無害其氣也。而告子以其志勿求氣,以至有暴其氣者也。‘必有事焉而勿正’,趙氏、程子以七字為句,後來或並下文心字讀之為妥云。事,如‘事事’之‘事’,一作‘請事斯語’之‘事’。謂必常有所事者(者)[2]在焉;正,作意而正之,如言矯正者也,謂勿着意為正乎其心也。言養氣者必就自心上集義,常以義之本然有所事焉,勿着意□□以為正於其心,乃所謂持其志者也。蓋集義之功,其法即如是,但當純一於此而已,有不可怠忽間斷而忘缺。所有事也,亦不可欲速求效而作為以助長也。此又其病之所不當有者如此。閔,憂也。揠,拔也。芒芒,無知之貌。其人,家人也。病,疲倦也。舍之而不耘者,忘其所有事;揠而助之長者,作正于心,至於必硬制其氣者也。不耘則失養而已,揠則反以暴其生理而絶之,其害之又甚焉,有必喪之已矣。告子以義為外,不知集於其心,其存於心者不過强正之,而已動於氣者也。既亡其本源,無以生是氣矣,則其所作于氣者,不得不强持把捉硬制以期不動,所謂助之長也。强持之於性體反有所蔽焉,阻撓其生生之根而塞絶之,其賊害至此而極矣。
此節又借宋人之助長,以規告子志勿求氣而為暴其氣之事。蓋失其外而害之,即内而不為外者也。○程子曰:‘“敬以直内,義以方外”,仁也。若以敬直内,則便不直矣;必有事焉而勿正,則直(矣)〔也〕。’又曰:‘(心雖是)〔雖則心〕操之則存,捨之則亡,然〔而〕持之太甚,便是必有事焉而正之也。’又曰:‘鳶飛’、‘魚躍’,‘與“必有事焉而勿正〔心”之意〕同(一)活潑潑地’。[3]又曰:‘“忠信所以進德”,“終日乾乾”,君子當終日對越在天也。蓋“上天之載,無聲無臭”,其體則謂之易,其理則謂之道,其用則謂之神,其(其)命于人則謂之性,率性則謂之道,修道則謂之教。孟子去其中,又發揮出浩然之氣,可謂盡矣。’問:‘必有事焉,當用敬否?’程子曰:‘敬〔只〕是涵養一事,必有事焉須(用)〔當〕集義[4]。只知用敬,不知集義,卻是都無事也。’‘義莫是中理否?’曰:‘中理在事,義在心。’愚謂:明道説‘必有事焉’合敬義以為一,今伊川以敬義為二。伊川之言,語雖若異,究其指義,則亦非為異也。○愚按:必有事焉者,如程子所謂動静皆有定,易所謂‘敬義’、‘不孤’者也。至其性定德立而大公,順應無不利,不疑其所行,則是乃所謂志持而為心之不動者也。心者,如咸之言‘貞吉’,艮之言‘不獲’,如程子定性之論,無將迎内外、自私用智之意是也,與大學之謂‘正心’者自不同。
‘何謂知言?’曰:‘詖辭知其所蔽,淫辭知其所陷,邪辭知其所離,遯辭知其所窮。生於其心,害於其政;發於其政,害於其事。聖人復起,(不易)〔必從〕吾言矣。’
詖,偏陂也;淫,放蕩也;邪,邪僻也;遯,逃避也,四者言之病也。蔽,遮隔也;陷,沈溺也;離,叛去也;窮,困屈也,四者心之失也。凡四者皆相因。言人之有言,皆出於心,苟非其心純於正理而無蔽者,其言不得平正通達,而必有是四者之病矣。即其言之病而知其心之失,以其心之失又知其必害於政事者如此,無他焉,以其心發於言也,以其政生于心也。如藏病見于面。此所以知告子之‘言勿求心’之説為必不可,而卒之以‘聖人(不易)〔必從〕’決之而已。蓋孟子之所以如此者,惟其以仁義為吾心,而就心上集義,其體洞然明白,是是非非,纖毫莫遯。則既能盡其心而知其性矣,故於凡天下之言,亦無不知其得失之所在,受病之所從,而發其神姦之所由伏。如章内所云,於‘大勇’之言知其必守約,‘勿求’之言知其必外義之類,無不皆然矣。彼告子以義為非内,謂從其物於外也,不復本於其心也,故以為‘不得於言,勿求於心’。則其所為言語政事之間,無非以其私智矯妄詖遯,作僞於外而已,豈有所因其心而達於言,可以知其言、知其政者哉?此亦外而不為内者是也。○程子曰:‘心通乎道,然後能辨是非,如持權衡以〔較〕[5]輕重。孟子所謂“知言”是也。’又曰:‘孟子“知言”,正如人在堂上,方能辨堂下人曲直。若猶未免雜於堂下衆人之中,則不能辨決矣。’愚按:所謂知言者,即後篇所謂‘盡心知性’,周子所言‘誠立明通’,蓋其意也。其必由於存心養性、無欲養心而後至之者,可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