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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07_066子路 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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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07_066子路 下

【子路 下】

子曰:‘苟有用我者。期月而已可也,三年有成。’集注本‘期’作‘朞’。
曰:苟,誠也。○補曰:期月,周一月也。○補曰:而已,謂其期短也。聖人為政,雖一月之間,必有裨益,故曰‘可也’。○曰:必三年乃有成功。朱子云:治功成也。
許謙曰:三年有成,謂治定功成,治道大備。○案:下章曰,‘善人為邦百年,亦可以勝殘去殺矣。’又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後仁。’由是言之,三年有成,謂事功有所成立而已。説過矣。相承,其間百年也;周公相承,其間百年也,可易言哉?
曰:期月而可以行其政。○曰:已,既也。○駁曰:非也。注似與意同。以‘已’字屬下句讀。
曰:期月,周月也,謂周一年十二月。○朱子曰:期月,謂周一歲之月。○朱子中庸注云:期月,帀一月也。○案:朱子中庸之注是正義也。顔子不過‘三月不違’,而孔子善之,則不能期年守者,孔子何得而薄之乎?中庸‘期月’,明是帀一月也。又春秋傳‘狄伐,以報采桑之役’,明以帀一月為期月。八年。此經彼經,無二例也。聖人自知功化神速,雖僅一月,應有所裨,故辭氣激切。説非也。
〈引證〉 南史江夏王傳云:市買圖籍,期月之間,殆將備矣。○又徐(擒)〔摛〕傳[1]:為新安太守,教人禮義,(勤)〔勸〕課農桑,期月風俗便改。○唐書魏徵傳云:聖哲之治,其應如響,期月而可,蓋不其難。○案:此諸文似東似西,不足證也。
曰:定公以夫子為中都宰,一年而四方則之。夾谷之會,攝行相禮,人遂歸侵疆。及為司寇,‘粥羔豚〔者〕弗飾賈,男女行者别於塗’。每用,輒效如此,況委國而聽之,至於三年之久哉!’
子曰:‘善人為邦百年,亦可以勝殘去殺矣。誠哉是言也!’
補曰:善人,謂善於其事者。猶言善為國者。○補曰:賊人者謂之殘,孟子曰:賊義者謂之殘。害人者謂之殺。穀梁傳云:積慮成於殺。勝殘去殺,謂民化於善,無殘暴殺害之俗。○補曰:誠哉,謂實然也。
曰:古有此言,孔子信之。○案:古語若曰,雖善為國者,必百年而後乃可以移風易俗,言非一朝之所能為也。亦者,僅可之辭。
曰:善人之功如是。若夫聖人,則不待百年。○案:神聖賢哲,雖有等級,其間未必有善人一層。上篇善人與有恒者雙舉,此則成德之稱。下章謂善人教民,七年亦可以即戎,此則所謂善於其職、善於其事者。不可一例看也。今人率以無才無能而徒有善心者,謂之善人。嗟乎!無才無能者,雖至千年,何以勝殘去殺?
〈引證〉 左傳羊舌職曰:吾聞之,‘稱善人,稱,舉也。不善人遠’,此之謂也。善人在上,則國無幸民。諺曰:‘民之多幸,國之不幸也。’是無善人之謂也。十六。○罕虎子産政,晏子曰:能用善人,民之主也。五年。○叔向曰:聖作則。逸書也。無寧以善人為則。六年。
曰:勝殘,殘暴之人使不為惡也;去殺,不用刑殺也。○程子曰:,幾致刑措。○曰:勝殘,是我之善化足以勝其殘暴;去殺,是民無極惡大罪,可以不用刑殺。○案:刑措者,治道之極功。之世尚有誅殛,刑措未易言也。且古經文例,端妙整齊,不應荒錯如是,去殺亦勝殘之類。卜式稱牧羊之術去其害者,牧民亦然,此之謂去殺也。
〈引證〉 風俗通云:李廣霸陵尉,上書謝罪。武帝報曰:‘夫報忿除害,捐殘去殺,朕之所圖于將軍也。’○沈約授蔡法度廷尉制曰:民命所懸,繫乎三尺。止殺除殘,實由乎此。○唐書李綱傳曰:潘仁,賊也,志殘殺,然每諫輒止。○案:此諸文勝殘去殺,前人以為一類,未嘗以去殺為刑措也。王肅之義謬。
〈引證〉 徐陵傅大士碑云:護養衆生,勝殘去殺,普令百姓俱稟六齋。○梁武帝宴詩云:止殺心自詳,勝殘道未徧。○案:以降,又以去殺為不殺生,其義謬矣。然王肅刑措之義相沿不用,可知。
子曰:‘如有王者,必世而後仁。’
補曰:世,謂父子相承也;周禮‘瞽蒙’云:世奠系。仁,謂率天下以仁,而民從之也。孟子曰:人人親其親,長其長,而天下平。○案:崩而伊尹佐嗣王,崩而周公佐嗣王,皆歷世而後能‘明明德於天下’,故曰‘雖有王者,必世而後仁’。
曰:三十年曰世。如有受命王者,必三十年,仁政乃成。○駁曰:非也。古者三十而有室,有室而後生子,故祖子孫三世大約為九十年者多。許慎説文謂‘三十年為一世’者,亦以父子為世也。孟子曰:‘文王〔之德〕,百年而〔後〕崩,猶未洽於天下;武王周公繼之,然後大行。’此所謂世而後仁也。○又按:仁者,人倫之成德。父慈,子孝,兄友,弟恭,所謂仁也。大學曰:‘古之欲明明德於天下者,先治其國。’故‘治國’、‘平天下’二章,專以孝弟慈為説,而又極言其所以然曰:‘一家仁,一國興仁。’又曰:‘率天下以仁,而民從之。’明德者,孝弟慈之謂也。慎徽五典,敬敷五教,皋陶敕我五典,皆欲使天下之民,人人親其親,長其長,而各成其仁也。孔子所謂‘世而後仁’者,其指在此。而孔安國乃以仁政為説,豈不疏哉?仁政者,井田之法。見孟子。恤孤哀鰥,賑窮救災,亦仁政也。此惟期月之間足以了事,何必世而後為之哉?周禮:大祝掌六祝之辭,以求永貞。二曰年祝,四曰化祝。所謂化祝者,教化之祝也。之(頤)〔象〕[2]曰‘永貞吉’,教化之謂也。世而後乃仁,故化祝謂之永貞。
〈引證〉 漢書食貨志云:古者三年耕,餘一年之食。民間衣食足而知榮辱,廉讓生而争訟息。所謂‘三年有成’,成此功也。九年耕,餘三年之食,進業曰登。再登曰平,餘六年食。三登曰泰平。二十七年,餘九年食,然後王德流洽,禮樂成焉。故曰‘王者必世而後仁’,由此道也。○案:儒之以三十年為世,皆此義也。謬。
子曰:‘苟正其身矣,於從政乎何有?不能正其身,如正人何?’
曰:苟,誠也。政者,正也。欲正他人,在先正其身。○補曰:如正人何,謂其本亂而末治者,否矣。上篇云:‘人而不仁,如禮樂何?’文例正同。
曰:從政與為政不同。為政是人君事,從政是大夫事。夫子言此[3],蓋為大夫而發。○駁曰:非也。從政者,通士大夫而言。已見前。
冉子退朝,子曰:‘何晏也?’對曰:‘有政。’子曰:‘其事也。如有政,雖不吾以,吾其與聞之。’鹽鐵論‘之’作‘諸’。
曰:謂罷朝於君。云:少儀云‘朝廷曰退’。以近君為進,還私〔遠君〕[4]為退。○曰:晏,晩也。○補曰:政者,教令之出於正者也。孔子云:政者,正也。事者,其煩雜而不由正者也。○朱子曰:以,用也。○補曰:與、預通。○補曰:其出於正者無所怍,必令我與聞。今既不令我與聞,其為雜事可知。
曰:鄭玄冉有臣於季氏,故以朝為季氏之朝。周氏以論君朝之事,故云罷朝於君。○朱子曰:冉有時為季氏之宰。朝,季氏之私朝也。又云:季氏不與同列議於公朝,而獨與家臣謀於私室,故夫子為不知者而言。○案:義當從。
曰:臣見君曰朝,季氏亦曰朝,僭禮之稱也。○曰:國語云,‘天子及諸侯,合民事于外朝,合神事于内朝。’此言天子諸侯有内外朝也。其所以分内外者,以外議民政,内議國典。神事者,祭祀之事,即典禮也。又云:‘自卿以下,合官職于外朝,合家事于内朝。’此言卿大夫家有内外朝也。其所以分内外者,外朝與私臣議公家之政事,故曰業官職;内朝與家臣議私家之政事,故曰庀家政。公父文伯之母謂季康子曰:外朝,子將業君之官職焉;内朝,子將庀季氏之政焉。則是季氏本有朝。季氏之朝原可以議國政,並議家事。而為之家臣者,則祇得詣私朝,而與之議政議事。謂私家不當有朝,謂議國政者當在公朝,不當在私室,俱謬矣。○案:鄭玄以為季氏之私朝者,謂家臣不當朝於公朝也。然古者家臣實以國君為君,故其使於鄰國,稱其主大夫曰‘寡君之老’。見玉藻趙襄子家臣楚隆告于吴王曰‘寡君之老無恤’,二十。斯其驗也。故冢宰為國君斬衰,為私君齊衰,詳見余禮箋。恩義如此,不得無朝見。即冉有朝見君,厥有明文。十一年左傳曰:‘師及季孫謂其宰冉求曰:“師在,必故也。”使從於朝。’注云:‘季孫使冉求隨己之公朝。’冉有之朝君,不既有徵乎?退朝者,自公而退也。○又按:大夫本有私朝,故玉藻曰:‘將適公所’,‘習容觀玉聲,乃出,揖私朝’。與其家臣揖。豈獨季氏有私朝乎?馮氏指之為僭,未深考也。若所謂‘朝不廢朝,夕不廢夕’,皆私朝之謂也。
曰:政者,有所改更匡正。云:有所匡正,故退晩也。事者,凡行常事。○曰:政者,非更改之謂也;事者,非謂常行事也。吾謂:凡干典禮者,則謂之政。見筆解。○曰:二十五年左傳曰‘為政事、庸力、行務,以從四時’。杜預曰:‘在君為政,在臣為事。’何晏曰:‘為仲尼稱孝友,是亦為政。’明其政事通言,隨事大小,異其名耳,故不同之説,而取之言。○朱子曰:政,國政。事,家事。○案:云‘王事靡盬’。云:‘于以用之?公侯之事。’何必家事為事乎?當從馬融之義,但必以改更匡正為政,其義拘滯而不通矣。國有虐政,孔子不必與聞;國有改更,孔子不必與聞。惟其公正合理之政,無愧無怍,然後孔子方可得聞。其必以大者為政,小者為事,亦非經旨。
〈引證〉 北魏帝高閭曰:‘論語冉子退朝,曰:“有政。”子曰:“其事也。”何者為政?何者為事?’對曰:‘政者,上之所行;事者,下之所綜也。’○駁曰:非也。
或曰:夫子何譏焉?曰:譏其議事之久也。蓋朝不可晏。朝見曰朝,夕見曰夕。又周禮‘大宗伯’注:‘朝猶朝也,欲其朝[5]之早也。’朝而晏,則議事久矣,久則多事矣。故冉子推以政,而夫子直指之曰:其事也。若果政,則吾亦國老,猶將暫聞之。○駁曰:非也。朝之欲早者,欲其會朝之早也,非欲其罷朝之早也。人主勤政,罷朝必晩。‘文王至于日中仄[6],不遑暇食’,其羣臣朝見者,安得早退?國語云:‘范文子暮退于朝。武子曰:“何暮也?”’以聞廋語也。暮則問之,自亦常事,何必以暮為病乎?譏在政字。
定公問:‘一言而可以興邦,有諸?’孔子對曰:‘言不可以若是其幾也。人之言曰:“為君難,為臣不易。”如知為君之難也,不幾乎一言而興邦乎?’曰:‘一言而皇氏本有‘可以’字。喪邦,有諸?’孔子對曰:‘言不可以若是其幾也。人之言曰:“予無樂乎為君,唯其言而莫予違也。”如其善而莫之違也,不亦善乎?如不善而莫之違也,不幾乎一言而喪邦乎?’
補曰:幾,希也,希,望也。殆也。庶幾之義,本希也,殆也。言語之效不可以若是其希望也。然若知為君之難,不亦可望乎一言而興邦乎?下節倣此。○朱子曰:知為君之難,則必戰戰兢兢,〔而〕無一事之敢忽。○曰:言無樂於為君,所樂者,唯樂其言而不見違。○曰:如不善而莫之違,則忠言不至於耳,君日驕而臣日諂。
曰:以其大要,一言不能正興國。云:一言不能興國,故云‘言不可以若是’。幾,近也。有近一言可以興國。云:有近一言可以與國者,故云其幾也。○曰,答曰:‘豈有出一言而興得邦國乎?’言不可得頓如此也。幾,近也。然一言雖不可即使興,而有可近於興邦者,故云其幾也。○案注疏,‘其幾也’三字别為一句,其義非也。幾、希二字本皆微也。人之覬望在於微意,故幾、希二字又有覬望之義,此六書之假借也。左傳十六年曰:‘國人望君如望歲焉,日日以幾。’云:冀君來。幾者,望也。史記晉世家曰:‘無幾為君。’注云:幾,望也。幾者,望也。丁度集韻謂訓‘幾’為‘望’,則字與‘覬’通。去聲讀。然幾之為字,本是希望之義,故爾雅釋詁曰:‘庶幾,尚也。[7]’疏云:尚,謂心所希望也。孟子曰:‘王庶幾改之。’
集注曰:幾,期也。曰:‘如幾如式。’楚茨篇。言一言之間,未可以如此而必期其效。下節注云:豈不可以必期於興邦乎?○案:幾者,限也。所謂‘車不雕幾’,亦漆飾之限。期、限同義,故毛傳訓‘幾’為‘期’也。然上節之幾訓之為‘期必’之期,則其義較明。而下二節之幾,恐不可訓之為‘期必’。
葉公問政,子曰:‘近者説,遠者來。’
曰:葉縣尹。詳見第七篇。當施惠於近者,使之喜説,則遠者當慕化而來也。○朱子曰:被其澤則説,聞其風則來。然必近者説,而後遠者來也。○案:家語云,‘之地廣而都狹,民有離心,莫安其居。’故夫子因問政而告之以此。
子夏莒父宰,問政。子曰:‘無欲速,無見小利。欲速,則不達;見小利,則大事不成。’
曰:舊説云,莒父下邑。○曰:事有程期,無欲速成。○補曰:達,遂也。○朱子曰:欲事之速成,則急遽無序,而反不達。見小者之為利,則所就者小,而所失者大矣。○程子曰:子夏之病常在近小,故告之。
〈引證〉 周書祭公解云:汝無以小謀敗大作。○葉公之顧命曰:毋以小謀敗大作。見緇衣
葉公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鄭玄本‘躬’作‘弓’,見釋文
曰:直躬,直身而行。○補曰:攘,竊也;隱,匿之也。○補曰:孔子葉公事,孔子諱惡,故葉公以此語諷之,而孔子答之如是。○案上篇云,司敗問:‘昭公知禮乎?’孔子曰:‘知禮。’述而篇。葉公事,亦此類。
〈引證〉 韓非子曰:之有直躬,其父竊羊而謁之吏。令尹曰:‘殺之。’以為直於君而曲於父,報而罪之。以是觀之,夫君之直臣,父之暴子也。五蠹篇。
〈引證〉 吕氏春秋:有直躬者,其父竊羊而謁之上。上執而將誅之。直躬者請代之。將誅矣,告吏曰:‘父竊羊而謁之,不亦信乎?父誅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誅之,國將有不誅者乎?’荆王聞之,乃不誅也。孔子聞之,曰:‘異哉!直躬之為信也。一父而載取名焉。’載當為再,聲誤也。故直躬之信不若無信。當務篇。○胡致堂曰:直躬猶曰正己,而吕氏春秋以為人姓名,妄也。○案:其人名,以直,故號曰直躬
〈引證〉 莊子曰:直躬證父,尾生溺死,信之患也。盜蹠篇。○淮南子曰:直躬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尾生與婦人期而死之。氾論訓。○鄭玄曰:直人名。見釋文。○曰:直者名,猶云狂接輿也。夫直者但謂之直,古人之言皆然,葉公獨何言直躬?果如解,則孔子答語當云‘吾黨之直躬者異於是’。今不然,則為直者之名無疑。
曰:有因而盜曰攘。○曰:因羊來入己家,父即取之,而子言於失羊之主,證父之盜。○案:攘者,竊也。其必訓之曰有因而盜,未有據也。曰:‘奪攘,矯虔。’吕刑文。孟子曰:‘(日)〔月〕攘一雞。’
江熙曰:葉公見聖人之訓動有隱諱,故舉直躬,欲以此言毁訾儒教,抗衡中國。夫子答之,辭正而義切。之豪,喪其誇矣。見疏。○案:葉公本是賢者,毁訾儒教,非其情矣。
曰:子苟有過,父為隱之,則慈也;父苟有過,子為隱之,則孝也。孝慈則忠,忠則直也,故曰‘直在其中矣’。今律:大功以上得相容隱,告言父祖者入十惡,則典禮亦爾。而葉公以證父為直。○陸稼書曰:石碏以父殺子,李璀以子告父。李懷光之子。愚謂李璀當死於其父。叛未露之先,以死諍父,不從,則繼之以死,或者父意可回。萬一不可回,亦使其君為之備。如此,則君親二者兩全無害矣。○案:李璀之義,泣諫而已。告君而使之備,未見其可。
樊遲問仁。子曰:‘居處恭,執事敬,與人忠。雖之夷狄,不可棄也。’
補曰:居處,謂坐卧起居。祭義云:思其居處。○朱子曰:恭主容,敬主事。○補曰:與,交與也。○曰:雖之夷狄無禮義之處,猶不可棄去而不行。
曰:凡人居處多放恣,執事則懈惰,與人交則不盡忠。○案:端坐正容,雖夷狄愛之矣;承事如祭,雖夷狄慕之矣;為人謀忠,雖夷狄信之矣。西海東海,心同理同。今人每之一邦,輒云風俗薄惡,而不知自反,豈情也哉?
子貢問曰:‘何如斯可謂之士矣?’子曰:‘行己有恥,使於四方,不辱君命,可謂士矣。’曰:‘敢問其次。’曰:‘宗族稱孝焉,鄉黨稱弟焉。’曰:‘敢問其次。’曰:‘言必信,行必果,硜硜然小人哉!抑亦可以為次矣。’曰:‘今之從政者何如?’子曰:‘噫!斗筲之人,何足算也。’
補曰:仕者曰士。卿大夫士之通名。○曰:有恥者,有所不為。云:若有不善,恥而不為。○補曰:辱,屈也,恥也。使而失禮失對,以誤使事,是辱君命。○曰:‘宗族内親見其孝而稱之,鄉黨差遠見其弟而稱之。’朱子云:此本立而材不足者,故為其次。補曰:名聞不出於宗族、鄉黨之外,唯内行無缺者。○補曰:言必信者,有約必踐,不度時也;古所云微諒。行必果者,有事必結,果者,必也,如草木之必結實。不揆義也。○補曰:硜硜,石聲。其行己不麤,如石聲然。○補曰:小人,小德之人也。非以位言,又非姦邪之小人。○補曰:抑亦可以者,僅可之意。比之上二等,其差相縣。○補曰:今之從政者,當時之大夫士。○曰:噫,心不平之聲。○曰:斗,量名,容十升。○曰:筲,竹器,容斗二升。案:士喪禮有苞筲[8]。算,數也。○補曰:斗筲,小器。言其人局量褊小也。
曰:士,有德之稱。○駁曰:非也。士農工賈謂之四民。士者,仕也。仕者,治人者也。故學治人之術者,亦謂之士。然子貢所問者,直是朝士,非學士也,故末乃曰‘今之從政者何如’。
曰:舊本‘行己有恥’為上文,簡編差失也。孝悌為百行之本,無以上之者。○駁曰:非也。行己有恥,不辱君命者,未必是不孝不悌,特其人才智出衆,不但以内行見稱也。且子貢所問,本是從政之士,必文質兼備,然後可中其科目,此所以稱孝稱悌者居第二等也。
〈引證〉 孟子曰:大人者,言不必信,行不必果,惟義所在。離婁篇。
曰:行必果,所欲行必果敢為之。○案:左傳曰‘殺敵為果,致果為毅’。(九)〔二〕[9]年。此果敢也。内則曰:‘將為善,思貽父母令名,必果。’説卦云:巽為不果。此果行也。此經之‘果’,讀之當如内則
曰:硜硜者,小人之貌。○朱子曰:硜,小石之堅確者。○案:史記樂書曰‘石聲硜,硜以立别’。注云:聲果勁。樂記曰:‘石聲磬,磬以立辨。’注云:讀為罄。晉書范弘之傳曰:‘雖有踁踁之稱,而非大雅之致。’踁又通作硜。荷蕢丈人聞磬聲曰:‘鄙哉,硜硜乎!’總之,以石聲之廉辨,況士行之有守也。
曰:硜硜,敢勇貌,非小人也。小當為之字。古文小與之相類,傳之誤也。上文既云‘言必信,行必果’,豈小人為耶?當作‘之人哉’,於義得矣。○駁曰:非也。筆解似非韓公所作。
子曰:‘不得中行之士而與之,必也狂狷乎!狂者進取,狷者有所不為也。’
補曰:中行,中道也。見孟子。○朱子曰:狂者,志極高而行不掩;狷者,知未及而守有餘。○補曰:狂者躁而肆,故能進取;如行軍向前,取其城邑。狷者潔而狹,故能有所不為。○朱子曰:謹厚之人,則未必能自振拔而有為也。故不若得此狂狷之人,猶可因其志節而激厲裁抑之,以進於道。○案:孟子所言,則孔子取狂狷,以不取鄉愿也。朱子所云‘謹厚之人’,亦暗指鄉愿。
曰:中行,行能得其中者。○又曰:狂者進取於善道,狷者守節無為。欲得此二人者,以時多進退,取其恒。○曰:狂者知進而不知退,狷者應進而退,取其恒一也。○案:有所不為,非無為也。進退之説亦謬。○又按:取其恒者,欲與下章連為一章也,尤謬。
〈引證〉 萬章問曰:‘孔子,曰:“盍歸乎來!吾黨之小子狂簡,進取,不忘其初。”孔子,何思之狂士?’孟子曰:‘孔子“不得中道而與之,必也狂獧乎!狂者進取,獧者有所不為也”。孔子豈不欲中道哉?不可必得,故思其次也。’‘敢問何如斯可謂狂矣?’曰:‘如琴張曾皙牧皮者,孔子之所謂狂矣。’趙岐云:子張善鼓琴,號曰琴張。‘何以謂之狂也?’曰:‘其志嘐嘐然,曰:“古之人,古之人。”夷考其行,而不掩焉者也。狂者又不可得,欲得不屑不潔之士而與之,是獧也,〔是〕又其次也。’○案:孟子此下盛論鄉愿之情狀,如一副活畫。今觀孔子之言,雖不言鄉愿,而鄉愿隱然在中也。不得中行之士,則宜求其近似者。乃孔子棄之弗顧,直去求狂狷者而取之,其間隱然有鄉愿一重也。後世之學愈失其真,鄉愿為上層義理,居處似恭,執事似敬,事親似孝,事長似弟,發言則阿世而媚俗,秉義則非古而是今。明知其白,而衆黑之,則黑之;明知其直,而衆詘之,則詘之。浮譽滿於愚俗,陰害及於善類。而世且愈久而莫之覺者,蓋有之矣。於此深嫉而切惡之,故其所言如畫,宜與此章參看。
子曰:‘南人有言曰,“人而無恒,不可以作巫醫。”善夫!’‘不恒其德,或承之羞。’子曰:‘不占而已矣。’
曰:南人,南國之人。○曰:言巫醫不能治無恒之人。云:巫主接神除邪,醫主療病。南人曰:‘人而性行無恒,巫醫不能治。’○曰:善南人之言。釋‘善夫’。○曰:此卦之辭。言德無常,則羞辱承之。○曰:所以占吉凶,無恒之人,所不占。○補曰:筮既得卦,三人視其卦象,察其吉凶,以定所筮之從違,謂之占。洪範云:三人占,〔則〕從二人之言。無恒者,不可占定,故詞曰‘或承之羞’。或之者,疑而未定之辭。雖占,如不占,故孔子曰‘不占而已矣’。○案:無恒不可以作巫醫,其文例如孟子所云‘仁不可為衆’。禮記云:‘管仲難為上,晏子難為下。’亦此文例。
曰:一云,言人不可使無恒之人為巫醫也。○衛瓘曰:言無恒之人乃不可以為巫醫。巫醫則疑誤也。○朱子曰:巫,所以交鬼神;醫,所以寄死生。故雖賤役,而尤不可以無常。○案:古者神聖之人乃得為巫醫,故神農黄師岐伯巫咸之倫乃治此術。後世其法失真,其人遂賤,故先儒釋此經如是也。然與緇衣不合,當從舊説。龜筮不能知其吉凶,醫藥不能治其疾病。
〈引證〉 緇衣曰,子曰:‘南人有言曰:“人而無恒,不可以為卜筮。”古之遺言與?龜筮猶不能知也,而況於人乎?云:“我龜既厭,不我告猶。”’小旻文。‘曰:“不恒其德,或承之羞。”“恒其德偵,婦人吉,夫子凶。”’○曰:無常之人,雖先知如龜策,亦不能定其吉凶,況於人乎?
王弼曰:處三陽之中,居下體之上,處上體之下,上不全尊,下不全卑,中不在體,體在乎恒,而分無所定,無恒者也。德行無恒,自相違錯,不可致詰,故或承之羞也。○案:之為,以三陽也。變而為,則一陰一陽,焂往焂來。下五畫。至於五六,又不能守其一陽一陰之恒習,上二陰。此之謂‘不恒其德’也。律是正,。承之羞也。人既無恒,或承之羞也。或之者,疑之也。無恒,故不可定。
曰:或,常也。言羞辱常承之也。何以知或是常?按云:‘如松柏之茂,無不爾或承。’鄭玄曰:‘或,常也。’老子曰:‘湛兮似或存。’河上公注云:‘或,常也。’○曰:今詩箋云‘或之言有也’。不見‘或,常也’之文。
子曰:‘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
朱子曰:和者,無乖戾之心;同者,有阿比之意。
曰:君子心和,然其所見各異,故曰不同。小人所嗜好者則同,然各争利,故曰不和。○案:所言荒矣。
〈引證〉 左傳曰:齊侯至自田,晏子侍于遄臺子猶梁丘據。馳而造焉。公曰:‘唯與我和夫!’晏子對曰:‘亦同也,焉得為和?’公曰:‘和與同異乎?’對曰:‘異。和如羹焉,水火醯醢鹽梅以烹魚肉,燀之以薪。宰夫和之,齊之以味,濟其不及,以泄其過。君子食之,以平其心。君臣亦然。君所謂可,臣獻其否;君所謂否,臣獻其可。是以政平而不干,民無争心。故曰:“亦有和羹,既戒既平。”此下又論和五聲之理。今不然。君所謂可,亦曰可;君所謂否,亦曰否。若以水濟水,誰能食之?若琴〔瑟〕[10]之專壹,誰能聽之?同之不可也如是。’者,梁丘據。○案:和同之辨莫詳於此。
子貢問曰:‘鄉人皆好之,何如?’子曰:‘未可也。’‘鄉人皆惡之,何如?’子曰:‘未可也。不如鄉人之善者好之,其不善者惡之。’
補曰:鄉人,同鄉之人。好,悦也;惡,厭也。○曰:善人善己,惡人惡己,是善善明,惡惡著。○朱子曰:惡者不惡,則必其有苟合之行;善者不好,則必其無可好之實。云:鄉人皆好,恐是同流合汙之人;鄉人皆惡,恐是詭世戾俗之人。
曰:鄉人衆共憎惡。又云:為衆所嫉,是以未可。○案:屢憎於人,非聖門所尚,不必作憎惡説,恐是厭惡之意。
子曰:‘君子易事而難説也,説之不以道,不悦也;及其使人也,器之。小人難事而易説也:説之雖不以道,説也;及其使人也,求備焉。’
補曰:事,謂承奉也;説,媚悦也。○補曰:不以道,謂以邪枉之事求媚。○補曰:器(使)[11]者,各適其用。云:度才而官之。求備者,責所不能。
〈考異〉 曲禮曰:‘禮,不妄説人。’注曰:‘為〔近〕[12]佞媚也。君子説之不以其道,則不説也。’○疏曰:‘此引論語文。’又曰:‘禮動不虚説。凡説人之德,則爵之;説人之寒,則衣之。若無爵無衣,則為妄説,近于佞媚也。’○案:此是異義。上説字,游説也。下説字,悦樂也。
子曰:‘君子泰而不驕,小人驕而不泰。’
補曰:泰者,内實而無求於外;驕者,内虚而使氣於外。莊子所云‘虚憍’。
曰:君子自縱泰,似驕而不驕;小人拘忌,而實自驕矜。○案:者,三陽在内之卦也。三陽内實,無求於外,故似驕而不驕。驕者,馬之驕也,只是在外之虚氣而已。
曰:驕與泰相似。大學曰:‘驕泰以失之。’○案:比、周一類也,孔子分而二之;和、同一類也,孔子分而二之;驕、泰一類也,孔子分而二之,皆磋磨之學。
子曰:‘剛毅、木訥,近仁。’
補曰:毅者,執守之强也。義詳泰伯篇。○曰:〔剛無欲、毅果敢〕[13]近仁。、木質樸、訥遲鈍,有斯四者近於仁。○曰:剛毅則不屈於物欲。○補曰:木訥,則‘其言也訒’。
曰:剛無欲,毅果敢。云:無欲亦静,故〔剛〕[14]近仁。○駁曰:非也。子曰:‘也慾,焉得剛?’所據者,此也,不亦拘乎?
子路問曰:‘何如斯可謂之士矣?’子曰:‘切切、偲偲、怡怡如也,可謂士矣。朋友切切、偲偲,兄弟怡怡。’
補曰:士者,仕也,學道將以仕也。○補曰:切者,規責懇至也。如割切。偲者,顔色莊嚴也。大戴禮云:葸焉不怡。○曰:怡怡,和順之貌。○補曰:兄弟,同族有服者也。○曰:混於所施,則兄弟有賊恩之禍,朋友有善柔之損,故别而言之。
曰:切切、偲偲,相切責之貌。云:朋友以道義切磋琢磨。○曰:切切,懇到也;偲偲,詳勉也。朱子云:切切者,教告懇惻而不揚其過;偲偲者,勸勉詳盡而不强其從。○案:胡氏之義甚好,但‘切、偲’須與‘怡怡’有相反然者。
曰:皆子路所不足,故告之。○案:孔子子路時加切責,須知朋友之道本自宜然,故告之如此。
子曰:‘善人教民七年,亦可以即戎矣。’本誤作‘即戎就兵,可以攻戰也’。
補曰:善人,謂善於其事者。義見前。教民,謂教之以仁義,使知親上死長之法;子路所謂使知方。教之以武勇,使知坐作進退之法。云:使其心志習於孝弟忠信、親上死長之義,耳目習於金鼓車旗,身習於甲胄,手足習於弓矢干戈、坐作馳騁之節。○曰:即,就也。戎,兵也。言以攻戰。云:使民知禮義與信,亦可以就兵。
〈引證〉 二十七年左傳云:晉侯始入而教其民,二年,欲用之。子犯曰:‘〔民〕[15]未知義。’於是出定襄王,將用之。子犯曰:‘民未知信。’於是伐。公曰:‘可矣〔乎〕?’子犯曰:‘民未知禮。’於是大蒐而後用之。一戰而霸,文之教也。
曰:言七年者,夫子以意言之。○曰:古之教士,七年謂之小成。七年亦教成之節也,見學記。期月、三年、百年、一世,大國五年、小國七年之類皆非億度。○案:古人原以七數為限節,故曰‘七日來復’,曰‘勿逐,七日得’,喪禮大功、緦、衰皆七月,孟子‘七年之病’。
子曰:‘以不教民戰,是謂棄之。’
曰:言用不習之民,使之攻戰,必破敗。○曰:棄之,若棄擲也。○補曰:不知義、不知兵者,以戰則必潰,是委其民於溝壑也。○補曰:當與上章合為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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