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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07_040八佾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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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07_040八佾第三

【八佾第三】

凡二十六章。
子謂季氏:‘八佾舞於庭,是可忍也,孰不可忍也?’
補曰:季氏,公子季友之後也。桓公庶子三人,長曰仲慶父,次曰叔牙,次曰季友。○朱子曰:佾,舞列也。○曰:天子八佾,諸侯六,卿大夫四,士二。五年左傳文。八人為列,八八六十四人。○朱子曰:此事尚忍為之,則何事不可忍為。
曰:周公故,受王者禮樂,有八佾之舞。季桓子僭,於其家廟舞之。○曰:予作大小宗通繹,得解此書。蓋為宗國,以周公武王母弟,得稱别子,為文王之宗。禮:别子立宗,當祀别子所自出。見大傳。因立文王廟于,見史記。為周公之所自出,名出王廟。見左傳。夫祭文王,而可以不用天子禮樂也乎?其用天子禮樂者,以出王故;其祭出王者,以宗子故也。三魯桓公子,季友以適子而為宗卿,亦得祭所自出,而立桓公一廟。儒不解,有謂公廟設于私家者。郊特牲。此正三所自出之廟,以三出,故稱三家之堂;以季氏為大宗,故又獨稱季氏。其所以用天子禮樂者,以桓公故,而桓公得用之者,以文王用之,而羣公以下皆相沿用之。○駁曰:説半是半非也。其云三家之僭由於祭可也,其云魯公之僭由祭文王,未必然也。蕭山於大小宗之學,自以為發前人之所未發,而稽之經典,左乖右舛,一不相合。其言曰:‘慶父叔牙妾出,故年雖長,而不得為大宗。季友嫡出,故序雖末,而得為大宗,為三家之所共宗。’其言似是,實則非也。大傳曰:‘有無宗亦莫之宗者,公子是也。’此謂公子雖有多人,各自為宗,不相統攝,故公子之子、公子之孫,得以其後公子者,奉之為宗。而當公子之身,貴不相降,無可為宗,故曰‘無宗亦莫之宗者,公子是也’。特用鄭玄誤注大傳,此義不明。詳見余禮箋。然不必據經,直以事理推究之,亦其説立破。何也?公子有三人,其一嫡二庶,如三者,立其嫡為大宗,如蕭山之説可也。若三人皆庶,則孰為大宗?其將曰立長乎?則庶固有大宗者矣。曰:‘為人後者,後大宗也。[1]’先儒謂‘小宗無後當絶’,則孟孫叔孫皆無後,當絶。仲嬰齊叔孫豹又何為紛然立後乎?庶固有大宗者矣。何況天子之子,各受其封,各自為國,立一大宗,使自統率,則凡諸侯,多小宗也。國君猶不得為大宗,有是理乎?且其説‘有必不可通者’,既以周公適子立之為大宗,及至隱公之世,妾子承統,,其肯尊之為大宗乎?季友為適子,立之為大宗,及至悼子之世,季孫叔之庶子。妾子承統,孟孫叔孫其肯尊之為大宗乎?貴嫡賤庶既若是其已甚,則庶之承嫡,猶奉為宗,無是理矣。人曰:‘吾宗國先君。’見孟子蕭山據此謂諸為宗。然同姓之國皆稱為宗,故争長,公使羽父請曰:‘之宗盟,異姓為後。’十一。同姓之盟謂之宗盟,則同姓之國豈非宗國乎?晉語舟之僑為宗國。至於出王之廟,國國有之,故衛莊公禱于祖曰‘敢昭告于皇祖文王’,見晉語亦有文王廟矣。[2]厲王〔不〕[3]鬻熊廿六。夏相三十一。豈必此輩盡屬嫡出?天子之子雖不分封,但有采邑,祭其出王,故周禮都宗人祭其祖王,‘致福于國’。注云:‘王子弟〔則〕立其祖王之廟。’祖王者,出王也,何必嫡出而後方立出王之廟乎?至猶有此義。法:諸侯王各於其國立帝廟。見漢書。其非嫡出者,未嘗禁也。,既宗大周,退又宗,則是二天子也;孟孫叔孫既宗公室,又宗季氏,則是二國君也。亂天下者,非此法乎?三之家,各有廟,皆以徹,故曰‘三家者以徹’。若惟季氏,則書之曰‘三家者以徹’,有是理乎?特以季氏之僭甲於三家,既以徹,又八其佾,故孔子先誅其所獨,後譏其所同。今乃以季氏為三家,三家為季氏,混同汩亂,無所區别,可乎?然所謂佾舞徹,又非特祭用之。仲慶叔牙季友之祭,亦皆用之,故孔子之言慘怛如此。若惟祭用之,則三家之罪無所浮於君矣。孔子之義本諱國惡,焉敢曰‘是可忍,孰不可忍’?成王周公以天子之禮,故人於其羣公之廟,僭用八佾。羣公之廟僭用八佾,故季氏桓公之廟亦用八佾,而遂以是舞舞於季友之庭。蕭山之説,豈不半是而半非乎?其云三家之僭由祭出公,可也;其云邦之僭由祭文王,非也。
云:經但云季氏,(焉)[4]知是桓子者,以孔子桓子同時。○駁曰:非也。季氏之僭,不自桓子始也。二十五年左傳云:‘秋,將禘於襄公,萬者二人。舞於公者,只二人。其衆萬於季氏。’舞工皆往季氏家。子家駒之論八佾,亦在是年;昭公之孫于,亦在是年。孔子亦於是年適。當是年者,季平子也。即季孫意如孔子之歎,明在是年,豈可以桓子當之乎?桓子平子之子季孫斯
曰:諸侯用六者,六六三十六人。大夫四者,四四十六人。士二者,二二四人。杜預何休説如此。服虔以用六為六八四十八人,大夫四為四八三十二人,士二為二八十六人。今以舞勢宜方,行列既減,即每行人數亦宜減。故同之説。○駁曰:非也。衆仲之言曰:‘舞者所以節八音而行八風。’五年。不以八列,無以應八音。故六者六八也,四者四八也,二者二八也。人以女樂二八賂晉侯,非其驗乎?招魂賦云:‘二八侍宿,射遞代些。’又云:‘二八齊容,起舞些。’二二四人,何以舞矣?
曰:人之僭禮,皆當罪責,不可容忍。季氏以陪臣僭天子,最難容忍,故曰:‘是可容忍,他人更誰不可忍也?’○駁曰:非也。章首曰‘子謂季氏’,明所怪者,季氏心術非人之所忍為也。若如説,當云‘子曰’。
〈引證〉 公羊傳曰:昭公將弑季氏,告子家駒曰:‘季氏為無道,僭於公室久矣,吾欲弑之何如?’子家駒曰:‘諸侯僭於天子,大夫僭於諸侯久矣。’昭公曰:‘吾何僭矣哉?’子家駒曰:‘設兩觀,乘大路,朱干玉戚以舞大夏,八佾以舞大武,此皆天子之禮也。’二十五年。○按:以八佾舞於諸公之廟,故謂之僭天子。由是推之,季氏八佾之舞,明在季友之庭,豈但桓公廟哉?
〈引證〉 祭統曰:昔者,周公有勳勞於天下。周公既没,成王康王追念周公,而欲尊,故賜之以重祭。節。朱干玉戚以舞大武,八佾以舞大夏,此天子之樂也。康周公,故以賜也。○案:此儒之所作也。若成王賜之,則子家駒何以咎公室乎?非矣。成王既賜,則康王無更賜之理。祭統乃云賜之,其言之無所據,可知也。
〈引證〉 晉書云:庾亮欲黜王導,謀之郗鑑不從,曰:‘是而可忍,孰不可忍?’又崇德大后廢帝為東海王,其詔亦云:‘是而可忍,孰不可懷!’○隋書:煬帝高句麗,詔曰:‘擁塞道路,拒絶王人,無事君之心,豈為臣之禮!此而可忍,孰不可容!’○明史:正德間,司空張巔以三關良民倚宦官作盜,上封事曰:‘是可隱忍不發,則誰當發者?’○案:此説久有師承,然謬矣。
三家者以徹。子曰:‘“相維辟公,天子穆穆”,奚取於三家之堂?’
曰:三家,謂仲孫叔孫季孫。○朱子曰:周頌篇名。○補曰:徹,祭畢而去器也。周禮云:‘卒食,以樂徹。’天官‘膳夫’文。○朱子曰:天子宗廟之祭,歌以徹,是時,三家僭而用之。相,助也。辟公,諸侯也。○曰:‘穆穆,天子之容貌。歌此者,有諸侯及二王之後來助祭故也。今三家但家臣而已,何取此義?’云:周禮‘樂師’云‘及徹,帥學士而歌徹’,鄭玄云‘徹者,歌’,又‘小師’云‘徹歌’,云‘於有司徹而歌’,是知天子祭於宗廟,歌之以徹祭也。曰:‘季氏是宗卿,為大宗所自出,亦立桓公一廟,名出公廟,遂于祭桓公時亦歌此詩。蓋但知祭所自出,而不知所出之有不同也。’又云:慶父叔牙,一酖一縊,皆季友一人所為。季文季武何人,肯以成季共仲僖叔並坐,而擬三天子?亦必無之事。○駁曰:非也。若三家共一廟,以奉桓公,則謂其廟曰‘三家之堂’,猶之可也,先敍其事曰‘三家者以徹’,非文例也。且佾舞徹,其事相同,而於佾則專責季氏,於則並舉三家,筆法乎?變例乎?斯皆求其説而不得,胡乃堅執乖拗之論,重言複説不知止乎?始云妾子不得立出公廟,猶恐其説之不立,終又云慶父叔牙,一酖一縊,不得有廟,見毛氏他説。此又麤豪强觜,非多學人之言也。據左傳成季使鍼季酖之,曰:‘飲此,則有後於魯國。不然,死且無後。’飲之,歸及逵泉而卒,立叔孫氏末年。閔公既弑,共仲乃縊。然季子推親親之恩,欲同之叔牙,存孟氏之族,故略其罪,不書殺慶父,子孫終為孟氏二年疏。故公孫敖得嗣為世卿。即穆伯公孫敖既卒,人立文伯公孫敖之子。傳于惠叔文伯之弟。以傳于仲孫蔑十四。兩家子孫嗣位世爵,繩繩不絶,具在史册。夫惟慶父叔牙有廟有家,而後孟孫叔孫得為世卿。今乃曰‘一酖一縊,不得立廟’,可乎?公孫敖之歸葬也,固不許以卿禮葬矣,孟孫之以徹也,亦豈必人許之乎?云:卿葬且不許,許其作天子祭耶?斯皆無理雜話,不足辨也。若惟桓公之祭,纔以徹,而慶父叔牙季友之祭不敢用之,則雖亦竊禮而不中,孔子必不至譏駡如此。
〈引證〉 郊特牲曰:諸侯不敢祖天子,大夫不敢祖諸侯。而公廟之設於私家,非禮也,由三始也。○案:公族之祭出公,不獨三然也。孔悝出公之祏,見左傳子期平王之祀,祭出王也,見楚語。人皆然也。廟,而疑三家之有廟,可乎?郊特牲非信文也。
〈質疑〉 成王令以天子之禮祭周公,未嘗以天子之禮賜邦。吕氏春秋云:魯惠公使宰讓請郊廟之禮(樂)于()〔天子〕,(周平王)〔桓王〕使史角往(賜之)[5]楊升庵魯之郊(遞辯)〔禘辨〕[6],其言明核,不可易也。見余春秋説。○又按:無知妄作者,愚夫愚婦之謂也。三家之罪,豈可曰無知妄作乎?孔子之言,慘怛嚴峻,無所恕也。
〈引證〉 子曰:兩君相見。節。客出以,徹以振羽。見仲尼燕居。疏云:‘客出,歌詩。徹器,歌振鷺之詩。’○案:古人用樂,雖天子之詩,或為諸侯之用,此三家之所以僭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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