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哀公問社於宰我章】
社
或問 ‘胡氏以社為祭地之禮,然乎?’曰:‘未可知也,然其言則有據矣,存而考之可也。’胡氏曰:古者祭地於社,祀天於郊也,故泰誓曰‘郊社不修’。而周公祀于新邑,亦先用牛二于郊,後用太牢于社也。記曰:‘天子將出,類于上帝,宜于社。’又曰:‘郊所以明天道,社所以神地道。’周禮以禋祀祀昊天上帝,以血祭祭社稷,而别無地示之位。(兩)〔四〕[1]圭有邸,舞雲門以祀天;兩圭有邸,舞咸池以祀地,而别無祭社之説,則以郊對社可知矣。後世既立社,又立北郊,失之矣。
語類 只以樹為社主,如今神樹之類。問:‘不知周禮載“社主”是如何?’曰:‘古人多用主命,如出行大事,則用絹帛就廟社請神以往,如今魂帛之類。社只是壇。若有造主,何所藏之!惟喪國之社屋之。’賀孫。
集説 白雲許氏曰:社所以祭五土之神而以句龍配,句龍有平水土之功。王為羣姓立社曰太社,王自為立社曰王社;諸侯為百姓立社曰國社,自為立社曰侯社;士大夫以下成羣立社曰置社。王之太社,則土五色而冒以黄;諸侯之國社,則受其方色之土。於天子而苴以茅,其位則中門之右,其壝則北面,其飾則不屋,其表則樹其土之所宜木,遂以名其社,如棣社、枌榆社之類。其壇方五丈,其主則石。唐以來,其祭天子用太牢,諸侯用少牢,其日用甲。趙氏説見下。
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
公羊傳 ‘練主用栗’注:‘夏后氏以松,殷人以柏,周人以栗。松猶容也,想見其容貌而事之,主人正之意也;柏猶迫也,親而不遠,主地正之意也;栗猶戰栗,謹敬貌,主天正之意也。’
通考 程氏復心曰:夏言后言氏,殷周言人,何也?得非禹本揖遜而得天下,且承虞氏之後,故曰夏后氏;殷周本征伐而得天下,且襲祖父之封,故曰殷人、周人也歟?舜,帝也;禹,王也,言后,所以别於帝氏者,别其祖之所自分。而舜禹皆祖顓頊,故舜為虞氏禹為夏氏,言氏所以别於禹。況禹自有天下而□於夏湯武由殷周以有天下,固不可例論也。【眉批】 夏稱后稱氏,殷周稱人。○趙氏惪曰:禹受禪於君,故夏稱后。殷周順人心而征伐,故言人。
蒙引 有國則有社,國存與存,國亡與亡。若人君不脩德用賢而養民,則國亡而不能保其社稷矣。愚竊謂宰我之答哀公者,宜用此意。乃徒以社之主木為言,抑末矣。況使民戰栗之説,又非所以為人君之福乎!○既曰‘各樹其土之所宜木為主’,則夏后氏以松,未必舉天下之諸侯社皆以松也;殷人以柏,亦未必舉天下之諸侯社皆以柏也;周人以栗,亦未必舉天下之諸侯社皆以栗也。宰我此對甚疏,下句尤鑿,縱便告以各樹其土之所宜木,亦未得立社之本意。集注姑且就其言之謬而正之耳,未暇深論也。
曰使民戰栗。
或問 ‘“使民戰栗”,或者以為哀公之言,信乎?’吕氏曰:‘“使民戰栗”者,哀公之言也。哀公為政,將以刑威民,故緣“周人以栗”之説而為解,以傅會其意。宰我不為之辨,故孔子責之。’謝楊侯氏説同。曰:‘使是言果出於哀公,則當以“公曰”發之,而夫子之責宰予,亦不若是之迂且晦矣。’曰:‘蘇氏以為公與宰我謀誅三桓,而為隱辭以相語,則固無嫌於晦矣。’曰:‘吾聞之,昔嘗有以是問於尹子者,尹子艴然不答。既而曰:“説經而欲新奇,則亦何所不至矣,此言可畏也哉!”’
語類 問:‘“使民戰栗”,哀公之言。’曰:‘諸家多如此説,卻恐未然。恐只是宰我之辭。上有一曰字者,宰我解“周人以栗”之義,故加一曰字以發其辭耳。’去僞。
成事不説,遂事不諫,既往不咎。
或問 此章之旨,當以程子、范尹為正。伊川曰:‘成事不説,遂事不諫,既往不咎’者,大概相似,重言者,所以深責之也。如今人嗟惜一事,未嘗不再三言之也。○范氏曰:明乎郊祀之禮,禘嘗之意,治國其如指諸掌。君有問焉,則宜對以義,何取于木,而又曰使民戰栗?孔子深非宰我,戒以言之出不可不慎,其以此故歟?若謝楊侯之説,則失之矣。謝氏曰:哀公此語非成事,尚可説也;非遂事,尚可諫也;非既往,何不〔可〕咎也。○楊氏曰:哀公之言,非此三者。所宜救正也。○侯氏曰:所以責其不説、不諫、不咎也。
大全 問社,夫子曾語宰我:‘明命鬼神以為黔首,則百姓以畏,萬民以服。’則知古人立社,豈虚設哉!亦以土地所宜之木,而使民知戒懼,其為教莫大焉。然哀公問社,宰我豈無格言以正其心術?直以是長之逢之,宜得罪於聖人,故反覆重言而深罪之。曰:‘此段只依古注為是。’又謂:‘古人立木於社,使民知所存着,知社之神必有所司,則國君所以守社稷其嚴乎!三桓擅改,而魯之權失所司,則哀公之問社,宰我因其問而言“使民戰栗”,惜乎其説之不詳。故夫子嘆之曰“成事不説”,謂不為之詳説也;“遂事不諫”,謂不因事而諫也。使宰我之知不足以知之,則無責可矣;知而言之不盡,此聖人之所以惜之也。“既往不咎”,蓋因其問而可以言而不言,既往之失,今則無及矣,無可咎也,猶曰今無可言矣。’答許順之。
語類 子聞之曰:‘成事不説,遂事不諫,既往不咎。’蓋云‘駟不及舌’,言豈可以輕發耶!言出宰我之口,入哀公之耳,豈可更諫而退之哉!去僞。○問:‘“成事不説,遂事不諫,既往不咎”,三句有别否?’曰:‘亦有輕重。’
通考 趙氏曰:魯有二社,曰周社,曰亳社。周社者,天子太社也;亳社者,殷社也。武王勝商,班例其社於諸侯,以為亡國之戒,故魯有兩社也。定公五年,盟三桓於周社,盟國人於亳社,則魯之二社亦聚民警戒之地。哀公四年六月,春秋書‘亳社災’,意者哀公之問,因亳社之火而有所慮焉?則一言之發,一語之對,豈不有繫於社稷之興廢乎!是時三家削魯,國社幾危,宰我不能以是為説,反有妄對,此夫子所以深責之也。然此三言亦或當時方言,而夫子備舉之也。○史氏曰:三句辭氣嚴正,是責宰予之言。‘成事、遂事、既往’,是言言已出之意;‘不説、不諫、不咎’,皆言責之無及於事之意。
存疑 ‘成事不説’三句,雖以事言,就其答哀公之問言之,亦是事也。
説統 業已就曰成,勢不可□曰遂,事已過曰往。説謂陳其是非,諫謂申其匡救,咎謂指其愆尤。此三語正不説之説、不諫之諫、不咎之咎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