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貨第十七】
按:魯定公五年,陽虎囚季桓子,而七年陽虎御季桓子云,則猶是季氏之家臣也。齊人歸鄆陽、箕陽虎居之以為政。至八年,欲去三桓林楚曰:‘陽虎為政,魯國服焉。’又劫公(之)〔與〕武叔,以伐孟氏。至是已擅行大夫之事矣。是年冬,遂入鄆陽、箕以叛。夫子以定公九年,由中都宰為司空,當虎擅行大夫之時,猶在士列。此章問答當在七年八年之間也。然夫子猶是公朝之臣,而陽虎則不過家臣之跋扈者,夫子反遇之以大夫之禮者,何也?彼雖本賤,魯人已以大夫待之久矣。聖人權時之宜,委曲處之,抑亦可也。又按,玉藻:‘大夫親賜士,士(之)拜受,又拜於其室。敵者不在,拜於其室。’若不拜受於其家,則雖匹敵,亦宜往拜,況大夫之於士耶?故陽虎之瞰其無者,欲其必來也。孔子則以為無論彼之大夫與否,匹敵之禮亦不可不往,故姑盡在我之道而往拜之。此與見南子者同義,更詳之。
按左傳:公山弗狃不得志於季氏,故因陽虎□欲去三桓,順祀先公而祈焉,禘于僖公。蓋昭公薨於乾侯,不得以時歸葬。既葬,又絶其兆域,不得同於先君,而在墓道之南。至孔子為司(空)〔寇〕[1],然後溝而合諸墓,則其主亦不得從昭穆之列矣。季氏之僭逆,即人心之所共憤也。虎欲去三桓而代之,因人心之怒,託大義之正,順祀先公以著季氏之罪,於是欲羅致夫子以為己助。其曰‘迷邦’,即指季氏僭亂之罪。與己從事,則庶幾為反正之幾而不可失之爾。春秋只書‘從祀先公’於‘盜竊寶玉大弓’之上,而不曰大事于太廟,又不書禘。其事雖順,其情則逆也,聖人其肯為之用耶?未幾,虎果敗。明年,弗狃又叛,召孔子,其意亦猶是也。夫子欲往而不往,可以想見於言外矣。
夫子平日之言若曰‘君子不學道,不能撫下;小人不學道,不能事上。無論大小尊卑,皆不可以不學’云爾。所謂道者,禮樂是也。但若齊之以禮,而不知以和為貴,則或傷於刻薄而不能致‘愛人、易使’之效。有子曰:‘禮之用,和為貴。先王之道斯為美,小大由之。’聖門諸子之學於此可以見其概矣。
不狃之叛季氏也,初不與魯相干。季氏,國賊也,而不狃叛之,將欲託正而售奸,故敢召孔子以為己助。不然聖人言行孚天下,寧加之害,而必不敢遽以叛逆召之,而夫子亦必無欲往之意也。然不狃以定公九年叛,至十二年舉兵襲魯,夫子使申句須、樂頎擊而敗之。則此之召,其必在於新叛之初,而其託正之計未露之時歟。後哀公八年,吴將伐魯叔孫輒勸。不狃曰:‘非禮也。君子違,不適讎國。未臣而有伐之,奔命焉,死之可也,君子不以所惡廢鄉,今子以小惡而欲覆宗國,不亦難乎?’及吴使不狃將,故道險,由武城。其不忘故國如此,可以為訂,互見陽貨章。
周之王也,天下同軌,則天下皆周也。至于衰末,不但諸侯之僭猾而無周也,魯亦為三桓所擅,不守周公之舊典,是將舉天下而不復周矣。如有用夫子者而得行其志,則必將獨以東魯為周室之邦國,是謂東周也。子曰:‘吾觀周道,幽厲傷之,吾舍魯何適〔矣〕。魯之郊禘非禮也,周公其衰矣(乎)!’聖人之為東周者,推此可見。
堅乎、白乎者,必古語,當有所指之物故也。意者玉是也。君子比德於玉,故舉以為言。涅者,磐石也,山海經云女牀〔之〕山‘其陰多涅石’,郭注:‘秦人名〔為〕羽涅。’一名羽澤淮南子所謂‘以涅染緇,則黑於涅;以藍染青,則青於藍’者是也。
楊慎曰:‘此言匏苦而人不食之,非謂匏不能飲食也。左傳曰“匏不才,於人共濟而已”,正與〔孔子之言及〕[2]詩“匏有苦葉”相合。’愚按:此説近之。不食,如易所謂‘碩果不食’。匏是瓠之未判開者,時過而味苦,不堪食,棄置於無用之地。故夫子偶指以自況,如孟子‘折支’之類耳。
有以數句為一言者,‘興邦、喪邦’之類是也。有以一句為一言者,如‘思無邪’之類是也。有以一字為一言者,‘其恕乎’之類是也。此亦一字為一言者也,一字一蔽,則六字而六蔽矣。
牆面,出周官,云‘不學牆面’,其義尚晦,故夫子復添數字為解。凡不學者皆如此,不獨指二南也,此特因伯魚之未學而為言。
凡人動稱禮樂,曰‘禮云如此、禮云如彼’,禮豈玉帛之云乎?‘樂云如此、樂云如彼’,樂豈鐘鼓之云乎?譏世人多説禮樂而不解其本也。
此章與下章‘鄉愿’同義,内雖荏,外則正,故雖欲舉以正之而不可得。如穿窬者,陰為不善而陽反掩藏,不可得而治也。詩小雅曰‘荏苒柔木’,故知荏之為柔木也。
悠悠道塗之人,素無相識恩愛者也。聽必汎聽,説必汎説,故不能諦聽謂之道聽,不能詳説謂之塗説。雖諦聽而詳説,猶懼不喻,況道聽而塗説耶?此與‘博學詳説’相反,時門人於夫子之言,率多汎聽而汎説,故夫子云爾。
患得,謂憂患於得之也;患失,謂憂患於失之也,所謂長慼慼者是也。集注之意本如此。胡氏曰‘語急而文省’,語雖急,文可省耶?
天之教人不以言,其所可見處只是四時行、百物生而已。記曰:‘天有四時,春(夏)秋冬〔夏〕[3],風雨霜露,無非教也。地載神氣,神氣風霆,風霆流形,庶物露生,無非教也。’即此章之意。
凡服,三從兄弟出於高祖,則三月;再從兄弟出於曾祖,則五月;從兄弟出於祖,則九月;親兄弟,同出於父,則期。以此推之,祖父母及伯叔父母,宜皆九月,父母宜期,此所謂‘至親以期斷’者也。然聖人有作制為加隆之法,祖父母及伯叔父母加為之期,父母加為之三年,餘親依舊不動。蓋以期斷者,只如宰我之言穀登火改之義也。我實有見乎此,而不解有加隆之制,蓋恩薄而不知跂及者也。子曰:‘汝安則為之。’苟可安心而為之,是直情而徑行也,豈聖人之所望哉?先言不安之端,而以見其安之之非義,所以深責之也。
‘羣居終日,言不及義,好行小慧’者,固夫子之所難也,博弈亦豈非夫子之所難之者哉?以習俗言,染於雜戲,日與吾道背馳者,實不若無所猷為,全其純愚者,猶可得以導而從善之為愈也。以性質言,其惰怠不振,不能有所為者,反不若心有作用,猶可以改而趨善之為愈也。故性質惰怠者,振起之為貴;習俗偷雜者,致一之為貴。今人或以此訓,施之於用心不專者,而謂博弈猶賢乎不為,此昧於聖人之本意矣。
子貢之言,比夫子便低一着。如‘勇而無禮、果敢而窒’,則不遜矣。如‘稱人之惡、居下訕上’,則徼且訐矣。子貢救其用心之差,乃夫子則是拔去病根之意。
集注‘子貢之’,此‘之’字疑補‘猶’字之語。
見惡,如夫子、子貢問答,有可惡之實而見惡於君子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