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均田制的性质及其实行的可信性
7. 均田制的性质及其实行的可信性
一般认为,均田制从北魏至唐历时近三百年,在我国封建社会土地制度史上占有重要地位。对于均田制的性质,分歧最大,有五种意见。
一种观点认为,均田制是前封建性的农村公社土地制度。因为这种土地制度下土地具有公有和私有的两重性; 土地分配一般采取按劳动力分配的办法; 劳动者之间保持着互助习惯; 与均田制同时建立的三长制具有公社长老的责任等特点。
另一种观点认为,均田制具有农村公社特征的封建国家土地所有制。
第三种观点认为,均田制是封建的土地国有制,均田制继承了“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的传统,是汉晋以来封建国有土地具体运用形式的进一步发展。
第四种观点认为,均田制是封建国有土地的特殊形式,是封建土地私有制与封建土地国有制相结合的结果。
第五种观点认为,均田制是以地主所有制为前提,小土地所有制为内容的国家所有制,有代表国家权力的专制君主的支配权力。
就均田制实行的可信性,又有两种看法。一种意见认为,均田令自始就不曾认真推行过,确曾做过的工作,只是把全国各地民户私有的土地一律更换其名称。理由是: 杜佑在《通典·田制》中对均田制一字无提; 当时适宜推行均田制的关东地区,没有实行过均田制的迹象,敦煌的户籍残卷不能证实。另一种意见认为,均田制自颁布以后确实是实施过的,敦煌、吐鲁番的户籍残卷上都标明有“口分”、“永业”、“买田”、“退田”等记载,这些记载与唐代均田令中的规定能相互验证。
☚ 6. 地主阶级的历史作用 8. 明代官田的所有制性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