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特区的外资、港资独资企业的性质
5. 特区的外资、港资独资企业的性质
一种观点认为,外资、港资的独资企业与合资、合作企业一样,属于国家资本主义性质。理由是: (1)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国家资本主义,就是受到无产阶级国家监督和限制的资本主义,外资、港资的独资企业的性质符合列宁所下的定义; (2)特区的外资、港资的独资企业与解放初期私人资本主义企业不同,前者是国家有计划地引进的,后者是历史遗留下来的; (3)外资、港资的独资企业只存在于特区范围之内,客商对土地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土地的租让,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看作是我方的一种投资。
另一种观点认为,外资、港资的独资企业属于私人资本主义性质。理由是:(1) 只有与国家发生联系的才是国家资本主义。而独资企业在经济上,特别是供产销方面,并没有与我国发生联系或被纳入计划轨道; (2)不能说独资企业受我监督和限制就是国家资本主义,世界上任何经济特区中的企业都必须服从所在国的法律和法令; (3) 独资企业的生产资料占有权、产品分配权和经营管理权都与合资、合作企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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