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调整恢复阶段1963—1965年
1961年开始,对人民公社进行调整,实行以生产队为基本核算单位的体制,健全了生产队的责任制。1962年,不少地方采取“借地”、“包产到户”的办法渡荒,对农业生产的恢复起了一定的作用,很受农民欢迎。1962年10月—1966年5月,省委认真贯彻执行了国家对国民经济调整的方针,把农业放在优先发展地位,正确处理农轻重关系,组织各行各业支援农业,并对农业的投资、税收、粮食统购、工农产品比价等方面,作了合理调整。同时认真贯彻了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和《进一步巩固人民公社集体经济、发展生产的决定》,基本稳定了农民的情绪,生产投入增加,农田水利条件有了较大改善,遭受破坏的农业又出现了生机。1965年与1962年相比,农业总产值年平均增长14.4%,粮食总产达到1 442.75万吨,平均每年增长15.7%,猪肉、水产等重要农产品都有较大增长。但这个时期“四清”运动的扩大化,使不少基层干部受到打击,农村中一度出现的分田到户、包产到户或主要作物包产到户的生产责任制,批判为“单干风”,走资本主义道路,加上国家对农产品实行统购和低价政策,农民人均纯收入仍在低水平徘徊,农民生活条件没有得到相应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