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教师队伍
1958年起,中、小学开始吸收民办教师。民办教师由乡(镇)吸收,报市、县教育部门批准后任用,其工资待遇主要由地方解决,市、县教育部门适当补助。到1965年,全省中小学民办教师达11.53万人,占教师总数的38.8%,其中小学占45.4%; 中学占6. 3% ”“文化大革命”中民办教师急剧增加,到1978年,小学民办教师占小学教师总数的59.6%,中学民办教师占中学教师总数的42.5%。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为提高教学质量,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了教师队伍的建设。通过辞退一批不合格的民办教师、中师招生中选招一批民办小学教师、转一批民办为公办教师等方法,到1996年全省民办教师已经全部转为公办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