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定期抚恤和复退军补助
亦称“遗属定期抚恤或长期抚恤”。享受定期抚恤金的对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夫、妻、子女。牺牲人员家属抚恤金高于病故人员家属抚恤金,孤老的高于其他人。1985年,青海省对定期定量补助改为定期抚恤金,对家居农村的烈士和牺牲人员家属每人每月发给35元,病故人员家属30元,孤老的每月增加5元。复员军人16元,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14元。居住牧区的,每人每月增加5元。2000年,民政部、财政部对抚恤金调整为:烈士家属每人每月162元,牺牲人员家属152元,病故人员家属142元,西路红军老战士370元,生活困难的复员军人7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