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人民币是否具有价值尺度职能
3. 人民币是否具有价值尺度职能
货币作为表现、衡量商品价值的工具并使商品具有价格,就是货币的价值尺度职能,要执行价值尺度职能,货币本身必须具有价值。我国流通中的货币——人民币是一种价值符号,它本身不具有价值,按理,它不具备价值尺度的职能,但人民币又现实地表现和衡量商品的价值并使它们具有价格,换言之,人民币实际上又在执行价值尺度的职能。如何解释这一理论与实践的矛盾? 经济理论界以“人民币的价值基础”为题进行了长时间的讨论,形成了三种主要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人民币代表黄金。主要理由是: (1) 价格具有历史继承性。我国目前的价格体系是在旧中国的价格体系基础上形成的,而旧中国先是实行银本位制,法币改革使法币与英镑、美元直接挂钩,实行固定比价,而英镑和美元都是以黄金为基础的,因而法币也就成了黄金的代表。这样,以人民币表示的价格体系实质上就是以黄金所表示的价格体系。(2)在我国,黄金不是普通商品,而是作为货币商品来生产和储备的特殊商品。(3)黄金是我国对外经济联系中的购买手段和支付手段。(4)黄金仍然是当今世界范围内的货币商品。有人估计现在世界上黄金储存量有九万多吨,其中约有一半保存在各国中央银行,作为世界货币储备金,另一半则保存在私人手中作为贮藏手段。因此,人民币作为价值尺度执行职能是一种假象,事实是人民币代替黄金执行着价值尺度职能。
另一种观点认为,人民币直接代表商品价值。主要理由有: (1)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条件下,由于废除了私人劳动,每一种社会产品需要耗费多少劳动量,人们能够大致上估算出来,这样,单位商品的价值就可能由人民币直接表现出来。(2)人民币是银行券,是一种信用货币,它的发行是一种经济发行,它代表着经济生活中债权债务关系的转移,其运动与商品价值运动过程大体一致。因而,人民币能够直接作为商品价值的代表。(3)人民币固然是一种价值符号,但黄金、商品也不过是价值的符号或“物质外壳”,人民币可以代表真正的价值,代表直接形成商品价值的劳动时间。因此,人民币具有完全意义上的价值尺度职能,而不需要通过黄金来间接地执行价值尺度职能。
第三种观点认为,人民币直接代表商品的使用价值,即人民币是“百物本位”。主要理由是: (1)我国没有规定人民币的含金量,人民币也不能自由兑换黄金,黄金价格的变动对人民币的购买力没有影响,这说明人民币币值的稳定不是以黄金作保证的,而是以按稳定的价格投入流通的商品为基础的。(2)黄金已经退出货币行列,国际上早就实行过“黄金非货币化”的运动,现在的黄金有90%以上是工业用金,不足10%的黄金在国际市场上也是作为普通商品来出卖的。现在的情况不是一个单位的纸币代表多少数量的黄金,而是一定重量单位的黄金值多少纸币。(3)在社会主义国家的各种社会产品的生产计划分配计划中,按不变价格计算的产值指标,实际上代表着一定数量的使用价值。所以,服从于计划工作需要的货币,也应该代表一定数量的使用价值,而不需要同一定数量的价值保持某种固定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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